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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首次依法“收地”155亩
发布时间:2006-06-01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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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笔者从市国土资源局获悉,该局分别与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拖欠土地出让金的两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依法单方解除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无偿收回两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竞得的两宗155.6505亩土地,两家公司所交的708.7808万元定金也不予退还。

  被依法收回的两宗土地均位于市府新区。收回的第一宗土地面积为80.517亩,是由宿迁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竞得的121.9755亩土地中的一部分。该宗121.9755亩土地使用权于2004年3月30日成交,成交价为3537.2895万元。至收回80.517亩土地使用权前,宿迁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超过《合同》约定缴款时限拖欠土地出让金1967.2895万元,且一直未动工开发土地。收回的第二宗土地面积为75.1335亩,是由宿迁路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竞得的121.134亩土地中的一部分。该宗121.134亩土地使用权于2003年4月28日成交,成交价为5499.4836万元。至收回75.1335亩土地使用权前,宿迁路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超过《合同》约定缴款时限拖欠土地出让金3069.9836万元,也一直未动工开发土地。

  鉴于两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对其所分别兑得的两宗地块拖欠土地出让金且延迟开工时间已超过两年的事实,市国土资源局决定依法无偿收回土地,并依法没收了宿迁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缴纳的341.0773万元定金和宿迁路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纳的367.7035万元定金,共计708.7808万元。

  对于此次依法收回土地,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吴春林同志深有感言:“土地资源有限宝贵,闲置土地就是对土地资源的最大浪费。收地不是目的,集约用地、用好土地才是我们共同的期待。我们衷心希望每一位来宿投资的房地产开发商都能顺利地竞得土地、及时开发、利用好土地。”(张仁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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