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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养老机构有哪些优惠扶持政策?
来源: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1-06-03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 号)、《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39 号)、《省政府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7〕121 号)、《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宿政发〔2014〕131 号)等文件精神,对社会力量投资建设运营养老机构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几类:

1、建设补助。从 2014 年起,对符合条件的以自建产权用房举办的养老机构,每张护理型床位给予不低于 1 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符合条件的以租赁用房举办且租期为 5 年以上的养老机构,每张护理型床位给予不低于 5000 元的一次性改造补助。国外、境外企业和个人在我市设立外资养老服务机构,在政策优惠方面享有同等待遇。

2、运营补助。按入住 6 个月以上的本市户籍老年人实有人数,根据自理、介护和全护理等三种情况,分别给予养老机构每月每张床位 30 元、40 元、50 元的床位运营补贴。

3、护理员补助。对取得国家养老护理员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后,分别给予每人 3000 元、2000 元、1000 元、500 元一次性补贴。取得资格证书后,在市区养老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每年给予同等金额的补助。对在本市连续从事养老护理岗位工作满 5 年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给予 3-5 万元的一次性入职奖励。

4、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补助。按照参加保险床位数(实际入住老年人数) 给予补助,每张床位每年补贴 80 元。

5、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人补助。养老机构入住部门高龄失能老人的,按照入住老人数直接补贴给机构,具体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 60 周岁以上的失能老人,每人每月 100 元;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分散供养特困对象中 80 周岁以上的老人、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家庭中 60 岁以上的失独老人,每人每月 6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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