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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件、证件名称 |
1 |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
2 |
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3 |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
规范要求:
1、申请表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为原件。
3、以上文件是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4、企业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字号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七、八条规定。
5、企业名称中需依法标明企业类型“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不得出现公司字样。
6、企业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的,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7、企业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体现其主要经营范围,企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8、企业申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满仍未登记,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