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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103号令)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并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批准,决定自2016年7月1日起,我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原发放的基础上上调7%。
特此通知。
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宿迁市财政局
2016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