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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3-06 来源:访问量:【字体: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市医保中心

为精准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加力促进经济循环畅通运行,帮助企业纾困解难,推动经济稳定持续高质量发展。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医保发〔202014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对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进行阶段性减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征范围

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企业(包括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下同),不含机关事业单位。

二、实施期限

阶段性减征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20220206月,不得延后执行。

三、执行费率

职工医保费单位缴纳部分费率由7%降至3.5%

四、其他事项

(一)准确把握减征政策范围。政策执行期为费款所属期,企业补缴此次阶段性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此次阶段性减征政策终止后的费款、职工医保个人缴纳部分以及与职工医保费合并征收的生育保险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征政策范围。

(二)妥善处理2月份缴费。对已缴纳20202职工医保费的企业,要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额,准确确定减征部分的金额。对减征部分的金额,要加强与参保企业的沟通和解释,可以优先办理退费,也可从以后单位应缴费款中抵扣。2月因故未缴费的企业,可在3月合并征收,免收滞纳金。

(三)优化经办服务。要持续完善和优化经办管理服务,确保医保待遇支付,实施减征不影响参保人员待遇。参保企业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按要求如实进行医疗保险费申报,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四)强化基金监管。切实加强基金监管,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各级经办机构按月报送《职工医保阶段性减征医保费统计表》(见附件)。要管控制度运行风险,合理调整基金预算,建立基金监管长效机制,保持打击欺诈骗保高压态势,严控医疗费用不合理支出,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减征产生的基金收支缺口,从市和各县区往年结余的职工医保统筹基金中调度解决。

附件:市职工医保阶段性减征医保费统计表


宿迁市医疗保障局

宿迁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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