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展改革委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水电气热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政策级别: 市级 发文字号: 宿发改价格发〔2022〕187号
发文单位: 宿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文日期:2022-08-03 实行日期:2022-08-03 截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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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发展改革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各功能区经济发展局、建设局,市各水电气热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水电气暖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1116号)、《省发展改革委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水电气暖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苏发改价格发〔2022823号)精神,现就我市开展全市水电气热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

(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 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

(三)《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 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55号)。

(四)《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明确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项目的通知》(苏发改价格发〔2021189号)。

(五)《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工作的通知》(苏发改价格发〔20211008号)。

(六)《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工价发〔2019396号)。

(七)《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发改价格发〔2019901号)。

(八)《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热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宿政办发〔202139号)。

(九)《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水电气热接入工程政企共担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宿政办发〔202148号)。

(十)《关于公布供水供电供气供热行业收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宿发改价格发〔2021165号)。

(十一)各地制定出台的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热行业收费的具体实施方案和政策措施。

二、重点任务

重点围绕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热行业收费政策实施以来(202131日至2022731日),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领域涉企收费政策落实情况开展自查自纠。具体内容包括:

(一)清理规范建筑区划红线外接入工程收费。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按规定由政府承担的部分,应及时拨款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建设,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资,不得转嫁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和用户。地方政府采取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授权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以入网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名目收取专项建设费用补偿企业收入的,应结合理顺水电气热价格、建立健全补贴机制逐步取消,明确取消时间,不得无限期收取。

二)清理规范建筑区划红线内有关收费。建设项目建筑区划红线内的建设安装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自愿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施工建设的,除正常建设安装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建设安装工程经质量验收合格后,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应当提供无歧视的接入服务。在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管网的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已由政府承担的,不得再向用户收取。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

(三)清理取消已纳入定价成本的相关收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在建筑区划红线内运行维护等方面正常产生的费用,明确计入定价成本后,不得另行向用户收取。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单位不得利用垄断地位获取不合理收益,特别是在用户工程竣工后,以检验费、试验费、验收费、开通费、接入费、增容费等各种形式、名目收取费用。

(四)清理规范非电网直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向非电网直供用户进行转供电的主体,应当在进入电力市场购电或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后,按照转供电主体市场交易到户电价(或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到户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或者按照转供电主体市场交易到户电价(或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到户电价)顺加不超过10%的变压器和线路损耗,每月(或约定期限)向终端用户预收电费,年底进行清算和公示,不得超过规定的允许最大上浮幅度提高供电价格。共用设施设备运行产生的电费及公共照明等费用,共用电力设施设备日常维护保养费用等,按照苏发改工价发〔2019396号相关规定,进行分摊或者相应纳入物业管理费、租金等,非电网直供电主体不得向终端用户重复收取,不得将自用电费转嫁给终端用户。

(五)清理规范其他不合理收费。严禁政府部门、相关机构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热计量装置费用。规范政府定价和经营者价格收费行为,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经营者应按照宿发改价格发〔2021165号明确保留的收费项目进行收费,严禁在收费清单外收取其它费用。

三、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排(85日前)。各地发展改革、住建部门要深入企业开展调查研究,了解掌握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水电气热企业涉企收费,系统梳理,逐项分析,全面摸排违规收费问题的具体情况,并填写附件123

(二)积极整改(820日前)。根据调查摸排情况,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偏高收费标准,对发现的问题举一反三提出整改措施,820日前整改到位,对未及时整改的,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应立即移交线索至市场监管部门。

(三)认真总结(825日前)。请各地全面统计202131日至2022731日清理规范水电气热收费项目和金额情况(详见附件4)。各县区、市各功能区于825日前将自查自纠情况以及对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的意见建议形成报告(连同附表),分别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汇总分析各地自查自纠工作情况,形成专题报告上报。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认识。各级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深刻认识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对扎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认识,抓好落实。要把水电气热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作为今年一项重要工作抓实抓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疏通政策传导最后一公里,推动实体经济稳定增长,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精心组织实施。水电气热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企业准确、如实填报相关情况,逐级认真审核汇总。市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专门力量,视情开展重点抽查。要强化部门间横向联系,注重上下协同,加强信息沟通,切实形成工作合力,遇到特殊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对转供电主体的不合理加价要主动联合当地供电企业组织开展自查自纠,确保全面覆盖,不留死角。

(三)严格时间节点。各地要切实组织好本地区水电气热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严格把握工作时序、层层压实责任,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确保工作质量。

联系人:

市发展改革委          顾明,电话:84357416

邮箱:sqfgjg@163.com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徐梦(市供排水中心)

电话:84388590

邮箱:35451143@qq.com

王峰(市燃气中心)

电话:15951594971

邮箱:757308787@qq.com

附件:1.   县(区、功能区)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收费情况统计表

2.   县(区、功能区)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自查自纠情况明细表

3.   县(区、功能区)自查自纠情况汇总表

4.   县(区、功能区)清理规范水电气热收费项目及金额统计表

宿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83



附件1

          县(区、功能区)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收费情况统计表

序号

领域

收费主体

企业名称

收费项目名称

定价形式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收费金额(万元)

备注

20213-12

20221-7

供水环节

供电环节

供气环节

供热环节

说说明

1、此表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分别填报,县(区、功能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

2、定价形式包括政府定价(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属于政府定价(指导价)的,收费依据请列明定价机关和文件名称。

附件 2

           县(区、功能区)问题自查自纠明细表

领域

自查自纠问题内容

涉及金额

(万元)

收费主体企业名称

整改措施

已完成整改

正在整改

备注

涉及金额(万元)

整改完成时间

涉及金额

(万元)

预计整改

完成时间

A

B

C=F+H

D

E

F

G

H

I

J

供水环节

一、建筑区划红线外接入工程收费

……

……

二、建筑区划红线内有关收费

……

……

三、已纳入定价成本的相关收费

……

……

四、其他不合理收费

……

……

供电环节

一、建筑区划红线外接入工程收费

……

……

二、建筑区划红线内有关收费

……

……

三、已纳入定价成本的相关收费

……

……

四、非电网直供电主体不合理加价

……

……

五、其他不合理收费

……

……

供气环节

一、建筑区划红线外接入工程收费

……

……

二、建筑区划红线内有关收费

……

……

三、已纳入定价成本的相关收费

……

……

四、其他不合理收费

……

……

供热环节

一、建筑区划红线外接入工程收费

……

……

二、建筑区划红线内有关收费

……

……

三、已纳入定价成本的相关收费

……

……

四、其他不合理收费

……

……

说明

1、此表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自查填报,各县(区、功能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建部门审核把关、汇总后报送。

2、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要列出存在问题的内容、涉及金额和收费主体企业名称,研究提出整改措施。同一个问题涉及不同的收费主体企业,请分行分别列入。

3、表中C=F+H

附件3

                                                                         县(区、功能区)问题自查自纠情况汇总表

领域

问题类型

问题个数(个)

涉及金额(万元)

涉及收费主体企业数量

(个)

其中:已整改

正在整改

备注

问题个数(个)

涉及金额(万元)

问题个数(个)

涉及金额(万元)

A

B

C

D=G+I

E

F

G

H

I

J

合计

供水环节

小计

(一)违规收取接入工程费用,包括无合法有效政策依据以入网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名目收取专项建设费用

(二)违规收取庭院供水管网开发建设费用或配套设施建设安装费

(三)违规收取已要求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的费用

(四)利用垄断地位以各种形式、名目收取不合理费用

(五)违规收取计量装置费用、对供水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

(六)在收费清单外收取其他费用

(七)其他

供电环节

小计

(一)违规收取接入工程费用,包括无合法有效政策依据以入网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名目收取专项建设费

(二)违规收取建筑区划红线内供电管网开发建设费

(三)违规收取已要求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的费用

(四)利用垄断地位以各种形式、名目收取不合理费用

供电环节

(五)违规收取计量装置费用、对供电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

(六)向终端用户供电时,将自用电费或公共部门、公用设施、配套设施的用电电费、运行维护费等费用在电费中加价

(七)向终端用户供电时,超过当地规定的允许最大上浮幅度在电费中加价

(八)在收费清单外收取其他费用

(九)其他

供气环节

(一)违规收取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安装设计、施工等服务和材料不相关的费用,包括开口费、接口费、接入费、清管费、通气费、点火费等类似费用

(二)违规收取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增压费、增容费等

(三)违规收取涉及市政管网到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初装费、接驳费、开通费等费用

(四)违规收取已要求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的费用

(五)利用垄断地位以各种形式、名目收取不合理费用

(六)违规收取计量装置费用、对供气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

(七)向用户供气时,以供气价格为基础加收服务类费用

(八)在收费清单外收取其他费用

(九)其他

供热环节

小计

(一)违规收取接入工程费用,包括无合法有效政策依据以入网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名目收取专项建设费用

(二)违规收取庭院供热管网开发建设费用或配套设施建设安装费

(三)违规收取已要求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的费用

(四)利用垄断地位以各种形式、名目收取不合理费用

(五)违规收取计量装置费用、对供热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

(六)向用户供热时,以供热价格为基础加收额外费用

(七)在收费清单外收取其他费用

(八)其他

说明

1、此表为附件2的汇总,各县(区、功能区)发展改革部门填写汇总后报送。

2、表中D=G+I

附件4

           县(区、功能区)清理规范水电气热收费项目及金额统计表

领域

一、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

二、接入工程费用金额

(亿元)

三、其他各类收费

累计金额(亿元)

金额(亿元)

项目(列举)

金额(亿元)

项目(列举)

供水环节

供电环节

供气环节

供热环节

说明

各县(区、功能区)发展改革部门全面统计202131日至2022731日清理规范水电气热收费项目和金额,汇总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