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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宿迁市市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的通知
索引号 014320291/2003-00050 分类 市政府办文件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通知
发布机构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03-07-28
文号 宿政办发〔2003〕87号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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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宿迁市市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的通知

宿豫县、宿城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控制环境噪声污染,改善市区声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我市于1998年制定并颁布施行了《宿迁市市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总体规划的重新修编和城市建成区的不断扩大,市区很多区域的功能性质已发生了很大变化,原区划规定已不能适应环境管理需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以及《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结合市区建设现状和声环境质量状况以及城市发展近期规划,对1998年制定的市区噪声区划规定进行适当调整。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的市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如下:

一、标准值及适用范围

(一)市区环境噪声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见下表)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单位:等效声级Leg[dB(A)]

类    别 昼    间 夜    间

0    50   40

1    55   45

2    60   50

3    65  55

4    70   55

(二)各类标准适用区域

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标准适用于居民区、文教区、居民集中区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集中的区域。

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与工业的混合区、规划商业区。

3类标准适用于规划工业和业已形成的工业集中地带。

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道路中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和轻轨交通道路两侧区域。

二、昼、夜时间的规定

根据本地人民生活习惯和季节变化情况,对昼间、夜间时间规定如下:

昼  间      夜  间

北京时间 6:00―22:00 22:00―次日6:00

三、区域划分

序号 区域范围 区域类别 噪声标准dB(A)

昼 夜

1 古黄河→黄运路→幸福南路→黄运南路→马陵河→项王路→大运河→环城南路→古黄河 1 55 45

2 西湖路→发展大道→洪泽湖路→市府东路→幸福路→幸福北路→堤防大堆→石蒌大渠→古黄河→环城西路→西湖路1 55 45

3 长江路→泰山路→东世纪大道→黄山路→环城东路→环城北路→东世纪大道→恒山路→长江路 1 55 45

4 青岛路→平安大道→浦东路→人民大道→厦门路→富康大道→环城南路→古黄河→黄运路→幸福南路→黄运南路→马陵河→项王路→大运河→马陵路→运河路→城北路→幸福北路→幸福路→市府东路→洪泽湖路→发展大道→西湖路→世纪大道→青岛路 2 60 50

5 庐山路→东世纪大道→泰山路→长江路→恒山路→东世纪大道→环城北路→大运河→庐山路 2 60 50

6 马陵路→运河路→城北路→幸福北路→大运河→马陵路 3 65 55

7 环城西路→西湖路→世纪大道→青岛路→平安大道→浦东路→人民大道→厦门路→富康大道―环城南路→环城西路 3 65 55

8 环城南路→古黄河→花园路→徐淮路→环城南路 3 65 55

9 庐山路→东世纪大道→黄山路→嘉陵江路→武夷山路→大运河→庐山路 3 65 55

10 以下39条交通干线(市区段)和京杭大运河(市区段)两侧区域:环城北路、八一西路、八一中路、八一东路、城北路、马陵路、洪泽湖路、市府东路、恒山路、微山湖路、西湖路、黄运路、六盘山路、威海路、项王路、泰山路、厦门路、古楚路、黄山路、环城南路、环城西路、世纪大道、人民大道、发展大道、饮马堤路、黄河北路、黄河路、黄河南路、幸福北路、幸福路、幸福南路、运河路、徐淮路、金沙江路、长江路、珠江路、东世纪大道、环城东路、嘉陵江路 4 70 55

四、有关说明

(一)交通干线和运河航道两侧区域范围的确定:

1.其相邻区域为1类标准适用区域,从道路红线(或岸线)往外延伸40米。

2.其相邻区域为2类标准适用区域,从道路红线(或岸线)往外延伸30米。

3.其相邻区域为3类标准适用区域,从道路红线(或岸线)往外延伸20米。

(二)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A)。

(三)宿迁春虹灯具玻璃总厂、宿迁典霖玻璃灯饰有限公司、宿迁春虹肇丰灯饰有限公司、宿迁箭鹿棉纺织有限公司、江苏箭鹿集团宿迁毛条厂等五个单位厂界噪声暂时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Ⅱ类标准,即昼间:60dB(A)、夜间:50dB(A)。

(四)授权市环保局对《宿迁市市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适时进行局部修订和调整,报市政府备案。有重大变化时,报市政府批准。

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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