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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2月份1+X新闻发布会

发布日期: 2023-02-24来源: 宿迁网访问量:【字体:


时  间:2023年2月24日上午9:00

地  点:宿迁日报社辅楼三楼市新闻发布厅

主持人:孙  义 宿迁市委宣传部新闻处处长

发布人:刘  新  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唐建波  宿迁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王晓红  宿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副局长

邱耀久  宿迁市司法局副局长

【孙义】

各位记者朋友:

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2023年2月份1+X新闻发布会。参加今天新闻发布会的媒体有:新华日报、省广电总台、现代快报、扬子晚报、央广网、中江网、宿迁日报社、市广电总台。

发布会邀请的嘉宾是: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刘新,宿迁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唐建波,宿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副局长王晓红,宿迁市司法局副局长邱耀久,本次发布会共两项议程,一是新闻发布,二是回答记者提问。

首先,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刘新同志发布《宿迁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刘新】

各位媒体朋友,大家好!

首先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关注和支持。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实现广大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美好愿望,2022年12月28日市政府第9号令公布了《宿迁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情况发布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乡房屋总量不断增加,由于违规装饰装修现象严重、旧房年久失修等原因,导致房屋安全隐患增多,房屋安全事故频发。2020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加强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25 号),明确要求尽快完善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地方法规体系,进一步明确既有建筑安全管理的管理对象、管理内容,同时要求各市结合地方实际尽快落实相关工作,尽快发布施行,并争取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为落实好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市住建局于2022年3月启动《办法》编制工作,先后组织房屋安全管理有关单位召开座谈会3次,多次与省住建厅相关处室沟通对接,并分别赴泰州市、南京市等地进行实地调研;5月、6月召开专家论证会、立法听证会,充分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界人士、相关行业代表及立法专家、市直有关单位和各县(区)的意见和建议,共收集修改意见16条,全部吸收采纳。9月,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10月,再次征求各县、区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意见。2022年12月2日经市人民政府六届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适用范围

《办法》共三十八条,其中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投入使用的房屋安全管理。明确办法的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已投入使用的房屋安全管理,对原《宿迁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规定的仅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安全管理”进行了拓展,将乡镇、农村房屋安全管理纳入其中,进一步提高房屋安全管理的覆盖范围。

(二)明确既有房屋安全管理责任

针对既有房屋安全管理过程中管理责任不明确、各方主体责任不清问题,《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分别对市、县(区)、乡(镇)各级政府和住建、应急、城管、教育、民政等条线主管部门职责进行了明确,对相关工作进行了细化分工,建立了条块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模式。

(三)明确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

为突出房屋所有权人的主体责任,《办法》第十一至第十五条明确了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其管理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房屋使用人或者管理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对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具体该承担的职责进行了细化,对房屋承租人、物业服务单位的相关职责同步进行了明确,以便进一步厘清职责。

(四)明确房屋装饰装修相关要求

针对装饰装修过程中容易出现擅自拆改房屋主体结构,违法违规行为发现难、监管难问题,《办法》第十六至第二十条明确了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对房屋装饰装修的先行告知义务以及物业服务人就装饰装修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的告知义务;同时,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拒不办理登记、批准手续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按照相关管理规约禁止装饰装修施工人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明确房屋装饰装修、改建、扩建或者改造过程中的具体禁止行为,依法需要办理的规划和施工许可手续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疏堵结合,进一步减少擅自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安全的行为。

(五)明确重点场所房屋使用要求

针对容易导致群体性灾害的人员密集场所房屋安全管理问题,《办法》第二十一至第二十三条明确了人员密集场所房屋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以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城乡自建房用于生产经营或者改造为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者使用人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当提供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意见或报告;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管核查,对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处置。

【孙义】

谢谢刘局长,下面请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唐建波同志发布《宿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唐建波】

各位媒体朋友,大家好!

首先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我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的关注和支持。2022年11月2日,市政府六届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宿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下面由我就这个《办法》向大家做介绍。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网约车作为共享经济的代表,满足了乘客高品质、个性化出行的需求。根据新业态的特点,为规范网约车发展,2017年市政府五届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宿迁市市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17年8月29日《暂行办法》实施以来,我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得到了规范,提升了群众出行体验,截至2023年1月31日,宿迁市区共许可网约车平台28家。但在管理过程中也出现了联合监管不到位、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乘客合法权益保障不到位等问题。按照有关规定,经市交通运输局网站公示注销11家网约车平台,市区目前有网约车平台17家,实际投入车辆运营的为14家。截至2023年1月31日,市区共办理网约车道路运输证1668本。泗阳县2021年出台网约车暂行办法,泗阳县取得许可网约车平台10家,办理网约车道路运输证412本。

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推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实际,我局从明确政府职责、保障乘客合法权益、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调整网约车车辆准入条件、降低从业人员准入条件等方面入手,对《暂行办法》予以修订,形成《宿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以进一步深化改革,守住行业安全稳定底线,推动出租汽车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三十一条,主要包含四个方面内容;

(一)关于适用范围和政府职责。《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的经营服务和管理”,将适用范围由市区扩大到全市行政区域。第四条明确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工作。同时,明确市场监管、人社、税务、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等部门职责。

(二)关于网约车经营者主体责任。第十五条明确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落实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安全方面法律法规,落实运营安全制度,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第十七条第三款明确网约车经营者培训责任,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对驾驶员开展继续教育。驾驶员存在不宜从事网约车经营情况的,网约车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该驾驶员营运,并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三)关于乘客合法权益保障。针对不合规网约车未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发生交通事故后乘客无法获得保险理赔的情况,第十二条第一项明确网约车辆使用性质应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为了保证高品质服务,第二十三条明确了驾驶员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应当遵守文明驾驶等11条规定。

(四)关于车辆和驾驶员市场准入。一是网约车具体条件的修改。我局参照省内外相关规定,将原《暂行办法》中“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时的实际购置价格及车辆购置税总计不低于10万元”,修改为“普通燃料车辆轴距不低于2700mm,新能源汽车轴距不低于2650mm,车辆综合工况续航里程不低于400公里”。二是网约车驾驶员准入条件的修改。增加了“申请之日前2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记录”的规定。三是网约车经营者基本条件的修改。增加了需要建立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网络和数据安全制度。

三、《办法》出台的意义

(一)进一步推动我市网约车合规化进程

《办法》全面推进网约车合规化进程,有利于城市窗口形象提升,有利于更好服务民生出行需求。《办法》规定多部门协调联动,完善监管机制,丰富监管执法手段、加大违法惩处力度,确保网约车在法治的道路上规范行驶,有效保障乘客、合法网约车平台、从业司机合法权益,稳步提升我市网约车合规化比例。

(二)进一步强化协同监管能力

《办法》规定交通、公安、网信、市场监管、人社、税务等部门协调联动监管,运用线上线下等多种手段,加大对网约车非法营运打击力度,对于非法运营严重的平台企业,交通监管部门主动联合法院、公安、市场监督等部门依法采取处罚措施,保持高压态势。《办法》的出台加强了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的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提高了监管效能,强化了监管能力。

(三)促进了网约车市场规范发展

《办法》强调网约车平台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对车辆、驾驶员的市场设置严格的准入条件,进一步规范强化企业公平竞争意识。同时在乘客个人信息保护上对网约车平台提出更高要求,保障网约车安全运营。对网约车经营主体、数量、经营权取得方式及变更等信息作出约束,打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办法》要求各监管部门相互配合,加大双随机检查工作力度,依法查处低价倾销、大数据杀熟、诱导欺诈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孙义】

谢谢唐局长,下面请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副局长王晓红同志发布《宿迁市2022年度市区旅行社第三方信用评价结果》。

【王晓红】

各位新闻界的朋友:大家好!

为加强市区旅行社监管,2017年以来,在市信用办的指导下,我局每年对市区旅行社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并及时将信用评价的结果向社会公开发布,旅行社的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持续提升,在全市旅游行业构建了“失信受惩处、守信获嘉奖”的良好氛围。

一、评价的依据和标准

2022年,我局委托江苏友信信用管理公司,依据《宿迁市旅行社信用评价标准和规范(2020年版)》,对市区52家旅行社进行了信用跟踪评价。结合监管部门的监管信息、各旅行社的经营信息等,以百分制形式对各个旅行社进行了评价打分。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AAA级、得分在80分以上90分以下的为AA级、得分在70分以上80分以下的A级、得分在60分以上70分以下的为B、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为C。

二、2022年旅行社信用评价结果

经第三方评定打分并征求市直相关监管部门意见建议,最终形成2022年度市区旅行社第三方信用评价结果。2022年,52家旅行社暂无旅行社信用评价结果达到AAA级;宿迁市山水旅行社、宿迁虞美人国际旅行社2家达到AA级,宿迁市康辉国际旅行社、宿迁市青年国际旅行社、宿迁永飞旅行社等32家达到A级,宿迁中信国际旅行社、宿迁原野旅行社、宿迁市竹蜻蜓国际旅行社等17家为B级;宿迁迁之海国际旅行社信用等级为C级。具体评价结果,我局将在宿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官网、“畅游宿迁”微信公众号等平台进行公告。

2022年旅行社第三方信用评价与2021年相比,信用等级达到AA级的旅行社数量与前一年相比持平,信用等级达到A级的旅行社比上一年度减少4家,信用等级为B级旅行社比上一年度增加5家;信用等级为C级的旅行社与上一年度持平。

三、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根据我局出台的旅行社分级分类监管办法,对不同信用等级的旅行社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如:对信用等级达到AA的旅行社,表彰为市级诚信旅行社,不作为“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对象;对信用等级为C的旅行社,作为“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重点对象,每年至少检查4次,并取消申报财政资金奖励资格等。

通过旅行社信用评价结果的发布,有助于引导消费者在报名参团旅行时,选择信用等级较高的旅行社出游,参评的旅行社也可以通过评价结果发现自身经营过程中与同行之间的差距,为行业信用建设树立标杆。

借此机会,我们呼吁新闻媒体界的朋友、广大市民游客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旅游工作,积极配合文旅部门做好旅游市场规范治理工作,为全市旅游业健康发展贡献一份力量,谢谢大家!

【孙义】

谢谢王局长。下面进入提问环节,请记者朋友就感兴趣的问题提问,请举手示意。提问前先通报所在新闻机构名称,谢谢合作。第一个问题。

【记者】

主持人您好,我是现代快报的记者,请问在《宿迁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立法过程中对于房屋安全管理责任的规定参考了哪些法律法规?又有哪些具体规定呢?

【孙义】

好的,这个问题市司法局副局长邱耀久同志回答。

【邱耀久】

在《宿迁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立法过程中,我们主要参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省政府的相关文件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明确了房屋安全管理的责任,具体条款如下:

一是《办法》第4条明确市、县、乡3级政府的职责,要求县(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加强监管执法,健全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要求乡镇、街道要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建立房屋安全常态化、网格化巡查和报告制度,做好职责范围内的违法建设查处,协助、配合做好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处置等工作。《办法》的第6条、第22条、第31条等也对政府职责做了相应规定。

二是《办法》第5条规定了政府各主管部门的职责,强调住建部门作为房屋安全管理主管部门的责任,对应急、城管、公安、教育、民政、卫健、资规、财政、农业农村等相关主管部门的责任进行了明确,同时要求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办法》第21条、第25条等也对相关主管部门职责作了相应规定。

三是《办法》要求其他责任主体要依法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如办法第11条明确了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的主体;第12条明确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承担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第16条、第19条对房屋的装饰装修进行了规定,同时还明确了物业服务人在房屋装饰装修中的责任;第18条对危害或者可能危害房屋安全的禁止性行为进行了具体明确。

【孙义】

谢谢邱局长,下一个问题。

【记者】

主持人您好,我是央广网的记者,请问如何判断房屋是否需要进行鉴定?房屋被鉴定为危房后该怎么办?

【孙义】

好的,这个问题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刘新同志回答。

【刘新】

房屋需要鉴定的情形有很多,我们在《办法》起草过程中对需要鉴定的主要情形进行了梳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了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鉴定的情形,一是房屋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出现明显异常情况的;二是房屋遭遇台风、洪涝、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损坏,或者遭遇火灾、爆炸等事故损坏,严重危及房屋安全的;三是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四是城乡自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或者改造为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五是依法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其他情形。另外,学校、医疗卫生机构、文体场馆、景区、车站、商场、宾馆、饭店、集贸市场、养老和福利机构、公共娱乐场所、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定期进行安全鉴定,鉴定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五年。房屋被鉴定为危房后如何处置,《办法》二十八至三十条规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是危险房屋治理的责任主体,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查明原因,结合隐患产生部位、严重程度以及房屋使用环境等情况,采取应急防范、维修加固、减少荷载等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经鉴定为危险房屋且应当“停止使用”或者“整体拆除”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未根据鉴定报告意见采取措施的,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停止房屋使用。危险房屋在治理、解危之前,不得用于生产生活。危险房屋在治理、解危期间,应当设置围栏和警示标识,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他人进入或者靠近。

【孙义】

谢谢刘局长,下一个问题。

【记者】

主持人您好,我是扬子晚报的记者,若想从事网约车的经营,车辆应该符合什么条件?

【孙义】

好的,这个问题请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唐建波同志回答。

【唐建波】

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车龄3年以内,本市登记注册的7座以下乘用车,车辆在检验有效期内,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2.普通燃料车辆轴距不低于2700mm,新能源汽车轴距不低于2650mm,车辆综合工况续航里程不低于400公里;

3.安装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具有行驶记录、车辆卫星定位、应急报警等功能的车载终端;

4.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本条规定条件取得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起始日为发证之日,届满日为车辆行驶证载明的注册之日满8年对应的日期。

准入条件的变化,将原《暂行办法》中“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时的实际购置价格及车辆购置税总计不低于10万元”,修改为“普通燃料车辆轴距不低于2700mm,新能源汽车轴距不低于2650mm,车辆综合工况续航里程不低于400公里”。

【孙义】

谢谢唐局长,下一个问题。

【记者】

主持人您好,我是江苏广电总台的记者,我市每年开展市区旅行社第三方信用评价工作,作为旅游主管部门,请问对市民报团出游时有什么建议?

【孙义】

好的,这个问题请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副局长王晓红同志回答。

【王晓红】

由于旅行社第三方信用每年一次,信用评价的结果有效期为一年。根据近年来市区旅行社第三方信用评价结果,市区信用度较好的旅行社主要有:宿迁市山水旅行社、宿迁虞美人国际旅行社、宿迁市康辉国际旅行社、宿迁市青年国际旅行社等,市民们出游时,可到宿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或“畅游宿迁”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下载2022年市区旅行社第三方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参考选择。

市民报团出游时,主要是建议大家参考近年来旅行社的信用评价情况,建议选择信用评级达到B级(含B级)以上的旅行社,对评价等级为C级的旅行社,提醒广大消费者和旅游辅助人谨慎与之合作。

【孙义】

谢谢王局长,下一个问题。

【记者】

主持人您好,我是新华日报的记者,对于无证经营的网约车、人员及网约车平台公司如何处理?

【孙义】

好的,这个问题请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唐建波同志回答。

【唐建波】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孙义】

谢谢唐局长,由于时间关系,本次发布会就进行到这里。媒体朋友如果有其他问题,会后可跟各单位再单独交流,本场发布会到此结束。感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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