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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宿迁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索引号 000000001/2022-00593 分类 政策解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其他
发布机构 市住建局 发文日期 2022-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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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一、编制目的

一直以来,我市住房保障的重点是城镇户籍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新市民、青年人保障力度较为有限。随着我市城镇化进程加快,城市新市民、青年人群体逐步扩大,这部分群体住房问题较为突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1〕101号)精神,有序解决我市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宿迁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二、编制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住房保障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分别提出要高度重视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切实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降低租赁住房税费负担,尽最大努力帮助新市民、青年人等缓解住房困难。“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要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国务院、省政府也出台了相应文件,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和标准、建设的主要方式、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三、编制过程

2021年9月~10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全市开展现状排查摸底。通过学习借鉴其他城市出台的相关政策,12月形成《意见》初稿。2022年以来,我局两次组织座谈会,并向县(区)、市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5月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结合各方面意见建议对《建议》初稿进行了修改完善,提请市政府审议。《意见》于2022年6月30日经市政府六届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意见》分为六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一)工作总体要求

明确了指导思想和建设目标。“十四五”期间,全市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2000套(间)以上。

(二)房源筹集管理

明确了房源筹集、建设标准、租金标准、建管主体、建设监管。

保障性租赁住房坚持“谁投资、谁所有”,采取新建、改建、存量盘活等方式,引导多方参与投资和运营。鼓励利用存量土地建设、支持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允许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充分利用存量房屋改造。支持各地将各类符合规定的租赁住房调整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向社会购买房屋、支持利用社会租赁房源经政府认定后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建设和租金标准:新开工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其中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以30-6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首次租金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市场评估租金的85%,后续年度涨幅不得超过5%。

(三)准入退出管理

保障对象为城市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优先保障退役军人等优抚对象以及从事基本公共服务行业的住房困难群体,不设收入线门槛。明确了不同类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申请方式、租赁期限等配租管理,登记、巡查、退出等日常管理。

(四)加强政策支持

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有关用地、金融支持,实施税费减免、执行民用价格,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简化审批流程,明确由县(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牵头对项目进行联审、出具项目认定书,报市领导小组备案,取得项目认定书即可办理后续手续。

(五)强化组织保障

明确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是本地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责任主体。明确市直有关部门职责。加强政策衔接。

(六)严格运营管理

明确项目建成后不得分拆确权、分拆转让、分拆抵押、分割销售、以租代售,不得变相福利分房。如有违规的,纳入信用管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