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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宿迁生物医药产业

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宿政规发〔2023〕16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促进宿迁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六届三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宿迁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27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促进宿迁生物医药产业

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生物医药产业的决策部署,深化长三角先进制造业基地和“四化”同步集成改革示范区建设,聚焦培育特色原料药、高端仿制药、高值耗材、医学美容等“硬科技”领域,兼顾引导数字医疗等“新业态”,促进宿迁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将宿迁打造成江苏省原料药制剂一体化创新示范区、长三角高端医疗器械先进制造基地、全国生物医药科技成果转化重要承载区,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引导研发创新

1. 支持原辅包创新发展。对首次取得原料药、药用辅料、药包材登记号(状态标识为A)并在本市产业化的,单个品种给予登记人2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5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功能区管委会)

2. 支持药品研发。对自主研发并在本市产业化的创新药、改良型新药和仿制药的企业,按不同研发阶段分步予以奖励:对1类创新药(含化学、中药、生物药下同)完成I期、II期、III期临床试验研究的,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奖励,取得1类创新药证书并在本市实现产业化的,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获得改良型新药、仿制药生产批件并在本市实现产业化的,给予3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宿迁检查分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功能区管委会)

3. 鼓励高端医疗器械创新研制。对首次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并在本市产业化的三类医疗器械,年度研发费用超过200万元的,按不超过投入该产品实际研发费用的2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二类医疗器械按投入该产品实际研发费用的1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功能区管委会)

二、推进产业发展

4. 支持产业项目建设。对实际投资总额达到2000万元的产业化项目,项目所在辖区至少按新设备、GMP标准厂房装修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5%予以奖励,并按项目进度发放,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国际行业领先企业、总部经济或者对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或者贡献特别大的产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功能区管委会)

5. 支持MAH产业化和CMO/CDMO业态发展。对取得药品、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资格并在本市实现产业化或者销售结算的企业,每品种按委托合同财务结算金额的2%给予委托方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500万元。支持宿迁生物医药企业承接CMO/CDMO业务,按委托合同财务结算金额的1%给予生产企业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功能区管委会)

6. 支持企业跨档升级。对原料药、药品、医疗器械单品种实现年度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3亿元、5亿元的企业,最高分别给予20万元、6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年度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的,奖励10万元。首次达到10亿元的奖励20万元,每新上一个10亿元台阶再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功能区管委会)

7. 培育高成长型企业。对获批国家专精特新、单项冠军企业奖励100万元,省级奖励30万元。对首次入选省独角兽、潜在独角兽、瞪羚企业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功能区管委会)

三、强化平台支撑

8. 支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对服务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在建设期内给予最高1500万元支持;运营期内绩效评价“合格”以上的,按横向服务收入实际到账金额的15%给予奖励,最高100万元,对评价为“优秀”的,再给予4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功能区管委会)

9. 完善产业公共服务平台配套。支持建设合同研发机构(CRO)、合同定制研发生产机构(CDMO)、生物医药产业孵化器、GLP、GCP、检验检测平台等专业技术和公共服务平台,按新购置研发检测设备金额的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功能区管委会)

四、优化发展环境

10. 强化金融资本支撑。鼓励生物医药产业专项基金落户宿迁,支持优质生物医药企业充分利用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融资,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对资本市场实现IPO或者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借壳实现上市,且将上市公司注册地、纳税地迁至宿迁市的生物医药类企业,按规定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功能区管委会)

11. 强化人才队伍建设。鼓励生物医药领域来宿创业创新的高层次人才或者团队申报“宿迁英才”雄英计划奖励,给予30-300万元奖励。对全职在宿工作的生物医药领域高层次人才,择优纳入“宿迁英才”群英计划培养,给予最高3000元/月的培养经费,对在宿企业创业创新取得突出成果贡献的,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生物医药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到宿迁学院等院校和事业单位担任特聘教授、兼职讲师等。大力推行生物医药企业技能等级认定,落实技能等级薪酬挂钩制度,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功能区管委会)

12. 创新产业监管服务能力。开设生物医药产业项目绿色通道,对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监管要求的重点项目简化办理流程。建立产品注册指导服务中心,完善“一站式”医药(器械)检验检测审评审批服务体系。加强建设药品注册检验实验室,提供药品注册检验、重点领域或者重点品种的监督检验和委托检验。(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省药监局宿迁检查分局)

本政策措施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奖补资金列支渠道由市财政统筹安排;市辖区企业由市、区财政按5:5比例分别承担。同一事项涉及两项以上市级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政策措施由市政府负责解释。

宿迁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