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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

优化政府投资重点工程招投标管理的通知

宿政办规〔202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全市政府投资重点工程招投标管理,规范建设市场招标投标活动,推动全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20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且单项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交通工程和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招标前期手续。招标人应当根据科学、民主决策的原则,依法承担招标文件编制以及招标投标活动组织的主体责任。被列入政府投资重点工程计划内的,招标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立项手续,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建立健全内部程序控制和决策约束机制,实现招标过程的规范透明、结果的合法公正。

二、择优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可以采用代理比选、招标采购等方式确定代理机构,并依法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委托代理招标工作范围和权限。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约定代理费用。招标代理机构收取的代理费用应当由招标人支付;约定由中标人代为支付代理费用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支付标准和时间。

三、优化资格条件设置。招标人不得以鲁班、国优等奖项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限制、排斥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除技术复杂或者大型及以上工程项目外,项目施工、货物、服务招标一般不得将企业或者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工程业绩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鼓励外地企业在本地设立子公司参与投标。投标人或者拟派项目负责人近2年内因违反招标投标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或者被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存在违约情形的以及在履行招标人以往的工程合同中存在严重违约行为的,招标人可以拒绝其参加投标。

四、招标人自主选择评标方法。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需求,依法合理选择评标方法。鼓励招标人按照择优与竞价相结合、择优为主的原则,优选综合评估法、合理低价法等评标方法,慎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招标人可以同时设置招标控制价及主要子目最高投标限价,自行决定是否设置投标报价合理性得分。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招标人可以设置业绩、信用评价、技术(工艺)先进性作为评分项,但应当与招标项目实际需求相匹配。

五、优化评标办法。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奖项作为加分条件。在评标的评审因素中,减少对投标人和项目负责人业绩数量的要求。健全企业信用管理体系,依法依规根据招标投标信用评价标准,将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到招投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开展评标活动,评标结束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按照评标结果的优劣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具体数量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六、优化企业参与投标方式。各地应当在年度政府投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计划中安排一定比例的项目和标段,支持企业在满足相关资质要求基础上,采用联合体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投标。鼓励央企、市外重点工程施工企业参与本地政府投资重点工程建设时,与本地优质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项目投标,成员单位工作量原则上不少于30%。

七、招标人自行委派代表参与评标。招标人应当选派或者委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与评标,委派代表数量不超过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采用综合评估法项目,招标人代表一般不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从国家评标专家库、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或者符合国家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随机抽取确定。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难以保证专家数量或者评标质量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八、深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对于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认真组织审查,确保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需求。重点审查发包方案(含招标条件、招标范围、标段划分)、投标人资质等资格条件、评标标准、招标需求、合同条款等,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项目,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少于3日。已就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公开征求意见的,可以不再另行发布招标预公告。

九、鼓励推行全过程咨询服务。政府投资重点工程应当优先实行全过程咨询服务,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原则上由一家具有综合能力的咨询单位实施,也可以由多家具有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不同能力的咨询单位联合实施。

十、推进标后合同履约管理。强化招标人合同履约主体责任,加强标后履约电子化系统应用,推进标后履约行为在线监督、工程款在线支付,招标人不得随意拖欠工程款,重点加强项目负责人及管理机构考勤,加强对中标人分包、采购、租赁、劳务等行为监督。对中标人存在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拖欠农民工工资、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或者违约行为,依法追究其责任。

十一、加强招标投标档案管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优化招标投标电子档案及开评标视音频管理,加快推进招标档案电子化、数字化建设,为招标人、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司法机关查询档案提供便利。招标人依法自行签发中标通知书,应当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招标投标档案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归档招标投标交易和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文件资料和信息数据,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不得篡改、损毁、伪造或者擅自销毁招标档案。招标项目档案保存时间不得少于十五年。

十二、强化主体和监管责任。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加强招投标监管,优化招投标评审细则,强化评标委员会管理,确保责任落实到位。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业内企业信用评价,定期发布信用评价结果,按照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政策规定加强工程现场管理,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招标人应当按照通知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组建定标委员会、确定评标定标标准和方法、处理投诉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的管理。

本通知自2024年5月13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5月12日。此前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412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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