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 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纾困和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政策级别: 省级 发文字号: 苏市监〔2022〕193号
发文单位: 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
发文日期:2022-06-29 实行日期:2022-06-29 截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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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

现将《关于进一步扶持个体工商户纾困和发展的若干措施》 印发你们,请按照职责和任务分工抓好落实。

附件:关于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纾困和发展的若干措施.pdf

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

(省市场监管局代章)

2022年6月29日

关于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纾困和发展的若干措施

个体工商户是市场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经济繁荣和民 生就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六稳”“六 保”工作决策部署,切实帮助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采取针对性 措施提振市场信心,促进个体工商户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 政策措施。

一、提升个体工商户准入服务水平

1.放宽经营场所登记条件限制。鼓励设区市、县(市、区) 建立经营场所负面清单,在不涉及房屋安全隐患及生命财产安全、 生态环境影响情况下,支持进一步放宽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场所 限制。大力支持社区(村)开展个体工商户集中登记模式,支持 社区(村)提供专门场所作为经营场所集中登记点,帮扶个体工 商户进驻社区(村)从事居民生活服务业。(责任单位:省市场监 管局)

2.抓好台湾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新政落实。认真落实国台办、 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台湾居民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 试点地区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工作的通知》精神,抓好台湾居民 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设立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扩项政策 落地。(责任单位:省台办、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

3.优化个体工商户注销流程°开通个体工商户登记与税务注 销“一网联办”服务,开展个体工商户“1+N”注销套餐式办理试 点,实现营业执照和许可证书注销“一件事一次办”。(责任单位: 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办、省税务局等有关部门)

4.支持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允许双方经营者同时申请办 理注销和设立登记,原个体工商户名称可以保留使用。(责任单位: 省市场监管局)

5.配套推动歇业制度落地。落实《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歇业制度安排,为暂时无法开展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办理歇业 备案,优化相应的税收、社保办理手续,帮助个体工商户降低维 持成本。(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省人社厅、省医 疗保障局等有关部门)

二、助力个体工商户提升市场竞争力

6.支持发展线上商业模式。支持个体工商户提升网络营销能 力,探索应用直播电商、社区电商、社交电商等新兴商业模式, 实现线上线下经营融合发展。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为个体工商户 开辟绿色通道,放宽入驻条件,帮助入驻个体工商户开展数字化 运营服务培训,提升网上经营水平(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市 场监管局)

7.支持转型升级为企业。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出台相关激励政 策,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优化升级“个转企”登记 服务,推动“个转企”登记“一件事一次办”,允许保留原字号、 行业特征。支持个体工商户将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权益保护 转移至“个转企”企业名下。(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 产权局、省税务局)

8.支持提升质量管理水平。把个体工商户纳入质量基础设施 “一站式”服务、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计量服

务中小企业行”活动服务范围,为个体工商户提升质量管理水平、 质量竞争力提供免费专家咨询和帮扶服务。(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 局)

9.支持提高知识产权运用能力。支持国家知识产权局江苏业 务受理窗口、全省商标业务受理窗口向个体工商户提供知识产权 法律咨询、专利商标申请注册及相关服务。鼓励和支持个体工商 户通过申请专利、注册商标,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提升市场 占有率。(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

三、切实降低个体工商户成本负担

10.减免市场监管领域检验检测费。减半收取餐饮住宿业的 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费用(实施期限按苏 政办发〔2022〕25号文件执行)。全省市场监管部门所属检验检测 机构,对省内个体工商户委托的产品质量检验、计量检测和特种 设备检验费用减半收取(实施期限自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 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

11.持续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减免涉企收费。引导和鼓励行业 协会商会在充分考虑自身工作实际和发展需求的基础上,主动减 免部分经营困难市场主体会费,尤其是受疫情影响生存困难包括 个体工商户在内的民营中小微企业会费和其他收费项目。严格行 业协会商会会费标准制定和调整程序,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 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涉企收费特别是“乱收费”行为。

(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

12.提供更多信用贷款支持。针对个体工商户“无抵押” “轻 资产”的特点,运用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银行机构加强 对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支持,扩大对个体工商户信用贷款发放。鼓 励银行机构开发并持续完善“续贷” “随借随还”等贷款产品,提 升对个体工商户的金融服务效率。(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江苏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有关部门)

13.持续降低制度性成本.加大对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 商户稳岗返还、社保补贴等政策支持力度,推动个体工商户以及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落实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在就业地参 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放开在就业地子女入学的户籍限制。推动

降低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房租减免、“六税两费”减免等政策 落实到位。(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医疗保障局、省教育厅、人 民银行南京分行、省住建厅、省国资委、省税务局等有关部门)

14.加大公平竞争执法力度。清理废除歧视、妨碍个体工商 户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严厉查处具有优势地位企业为 抢占市场份额,挤压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生存空间的不正当竞 争、不正当价格竞争等行为。禁止和打击平台强制经营者“二选 一”。(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

15.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个体工商户轻微违法行为,不涉 及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对社会 危害不大的,依法不予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被处以罚款但确 有经济困难的,可申请暂缓或分期缴纳。(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 局、省药监局、省应急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有关部门)

四、加大个体工商户服务供给

16.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充分发挥“万所联万会”工作机 制作用,有针对性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普惠性法律服务事项。组建 法律服务团,汇聚律师、公证、人民调解、仲裁等法律服务资源, 免费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咨询、调解等法律服务,指导个体工商户 化解合同履约、劳动用工等方面法律纠纷。(责任单位:省司法厅、 省工商联)

17.提供职业培训服务。按规定对包括个体工商户在内的各 类市场主体提供创业培训、就业创业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鼓励 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帐资金充足地区,将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 用工按规定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职业培训补贴范围,帮助个体 经营者提升素质和抗风险能力。(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等有关部门)

18.发挥私个协会服务作用。引导全省各级私营个体经济协 会当好个体工商户的联络员、信息员、服务员,进一步强化桥梁 纽带作用,有效解决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多 领域、大范围、广覆盖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宣传教育、培训学习、 经贸交流、维权保障、公益活动等服务C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 局、省私个协会)

五、统筹推进扶持个体工商户政策落实

19.建立扶持个体工商户联席会议制度。鼓励设区市层面建 立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 用,加强部门工作协同,统筹做好政策制定和落实工作。(责任单 位:省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

20.加强惠企纾困政策宣传。加强省小微企业名录网站建设, 及时归集发布有关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优惠政策。持续加强政 策解读、宣传引导和咨询解答,提高政策知晓度,确保个体工商 户能准确理解政策适用标准,确保优惠政策能直达个体工商户。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司法厅、省 财政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市 场监管局、省医疗保障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人民 银行南京分行、省银保监局等有关部门)

21.加强个体工商户发展监测。建立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联 系点,跟踪个体工商户经营形势变化,做好活跃度、经营状况和 相关优惠政策享受情况调查,动态掌握个体工商户发展需求和生 产经营困难问题,为研究完善个体工商户扶持政策提供决策辅助。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请各部门结合工作实际,细化落实扶持个体工商户纾困和发 展的政策措施;利用多种渠道开展政策解读,提高政策知晓度; 加强政策执行跟踪检查督导,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推动各项措施 落实到“最后一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