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考核管理工作,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习活动,促进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现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推动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高质量发展,现将《宿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宿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4年2月4日
宿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和《宿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宿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是指承担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责任,经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认定公布的传承人,包括国家级、省级、市级。
第二条 具体考核以下内容:
1.拥护党的领导、遵纪守法、道德素养等方面情况;
2.积极开展传承传习活动,包括从事生产、表演、创作以及核心技能艺能提升等项目实践情况;
3.主动授徒传艺、培养后继人才,督促技艺娴熟的徒弟承担项目传承责任情况;
4.妥善保护、保存所掌握的知识、技艺及有关资料、实物情况;
5.配合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研究、展示传播和对外交流等工作情况;
6.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推广和其他公益性活动情况;
7. 以市级及以上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名义参加境外各类活动、大型商演、行业协会举办的重要会展,接到通知后及时向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报备情况;
8.获得相关表彰和奖励情况;
9.传承补助经费使用情况。
第三条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每年开展一次宿迁市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考核活动,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等次。
第四条 考核程序:
(一)由项目保护单位组织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填写年度《宿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考核表》,对照考核内容逐项提交相关佐证材料,其中授徒传艺情况,需提供每位徒弟完整档案资料,包括个人简介、已掌握的技能情况和后续培训目标计划;传承实践情况,需提供参与文化和旅游部门组织开展的调查、展示、展演、交流等活动的图片资料。
如有捐赠、在省级及以上展演竞赛活动获奖等证明材料,可作为加分的重要依据单独提交。
(二)由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组建传承人工作考核小组,结合材料对传承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认真初评。
1.传承人工作考核小组人员由非遗专家、非遗保护中心相关人员、行业协会代表、项目保护单位代表等共同组成。
2.初评结果为优秀、合格、不合格,按照不超过总数20%的比例,向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推荐优秀等次人员名单。
3.初评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无异议后统一报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审核。
(三)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组织评审委员会对所有参加考核的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进行复查,按一定比例随机抽取人员参加现场答辩。
第五条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将按照项目类别分别征求人社、商务、教育、卫健等部门的意见,对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进行全面考察,并将考核情况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考核结果,建立宿迁市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考核数据库。
第六条 对当年考核优秀的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进行表彰,给予适当的传习传承活动经费支持,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优先与其合作开发 “宿秀千技”非遗文创产品。
第七条 对当年考核不合格的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出具整改意见,督促其整改,整改期限为1年;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传承人,按照管理权限逐级报批,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并且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代表性传承人。如为国家级、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将书面上报省文化和旅游厅。
第八条 因年老体弱等客观情况丧失传承能力的代表性传承人,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核实后,提请评审委员会决议,终止其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视其贡献情况将其列为荣誉传承人并颁发证书。
第九条 进一步健全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退出机制”,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实后,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取消其资格: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已离开宿迁市辖区1年以上,未在宿迁市辖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
(三)连续两年无故不参加市、县(区)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召集主办的各类会议、展示活动的;
(四)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传承人履行义务评估不合格,且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
(六)通过不正当手段剽窃或获取行业内其他传承人研究成果,用于自己项目传承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社会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八)自愿放弃或者其他应当取消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情形。
县区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参照市级考核办法进一步加强县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日常管理,健全实施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退出机制”。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4日起施行。原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2018年7月26日发布的《宿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考核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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