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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采取价格支持政策降低企业用能成本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2-28 来源:访问量:【字体:

各县(区)发展改革局,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经济发展局,市各自来水公司、燃气公司、国家能源集团宿迁发电有限公司、宿迁供电公司:

   为减轻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市经济运行的影响,切实帮助和支持企业渡过难关,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8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价格异动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0〕104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并报市政府批准,决定采取价格支持政策,降低企业用能成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工商服务业用水价格

降低市区各自来水公司工商服务业用水类别的基本水价及承担定点收治和防疫观察治疗任务的医疗机构的基本水价,降低幅度不低于10%,到户价格相应调整,执行期限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

   二、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

   (一)宿迁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提前执行淡季价格政策,结合购气价格和配气价格下调终端销售价格,降低幅度不低于0.35元/立方米。执行期限自 2020年2月22日 起至6月30日止。

   (二)宿迁双闽管道燃气有限公司。结合配气价格及2020年2月上旬购气价格,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降低幅度不低于0.20元/立方米,执行期限自 2020年2月1日 起至6月30日止。

   (三)宿迁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结合配气价格及2019年度综合购气价格,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降低幅度不低于0.62元/立方米。自2020年2月1日起执行。

   三、降低供热销售价格

   降低国家能源集团宿迁发电有限公司供热销售价格,降低幅度不低于5元/吨,自2020年2月1日起执行。

   四、落实电价支持政策

   (一)降低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高耗能行业用户除外)的结算电价。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电网企业在计收上述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二)进一步明确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执行时间。疫情防控期间实施的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

   五、有关要求

   (一)市各自来水、天然气、热力经营企业应按照上述规定尽快降低销售价格,并将降低后的具体价格水平报市发展改革委(价格处)备案。

   (二)电网企业要积极主动向用户做好政策宣传告知,明确降价范围对应的用户,妥善做好政策执行时间追溯,尽快将政策执行到位。

   (三)各县(区)发展改革局可参照本《通知》规定,结合本地实际,降低本级管理的用能价格,并报市发展改革委(价格处)备案。

   (四)各县(区)发展改革局、市各功能区经济发展局要结合疫情防控期间“四帮四送”助企活动,加强用能价格优惠政策宣传,提高政策知晓面。同时积极配合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切实加强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监管,确保降电价红利及时足额传导到终端用户,增加企业获得感。

 

 

                                    宿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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