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市局各警种部门:
《宿迁市公安机关适用市域立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已于2023年12月11经市公安局集体审议通过,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迁市公安局
2023年12月12日
宿迁市公安机关适用市域立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
处罚事项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形 |
处罚幅度 |
备注 |
《宿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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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携带犬只出 户未使用束 引带牵领 |
《宿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禁止下列饲养犬只等 宠物活动中的不文明行为: (一)携带犬只出户时未使用束引带牵领; 《宿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 定,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携带犬只出户时未使用束引带牵领,或者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或者携带犬只进入学校、医院、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的,由公安机关 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未造成犬只恐吓、伤害他 人及财产损害等后果,听 从劝阻及时改正的 |
罚款五十元(初 次实施的,不予 处罚) |
构成放任动 物恐吓他人 违反治安管 理行为的, 依照《治安 管理处罚 法》第七十 五条第一款 处罚 |
未造成犬只恐吓、伤害他 人及财产损害等后果,但 抵触劝阻,或曾因同类违 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的 |
罚款一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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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及财产损害等后果或2年 内因同类违法行为被行政 处罚3次以上的 |
罚款二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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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携带犬只乘 坐公共交通 工具;携带 犬只带进入 公共场所 |
《宿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下列饲养犬只等 宠物活动中的不文明行为: (二)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学校、医院、影剧院、图书馆、展 览馆等公共场所; 《宿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按照下列 规定处罚: (一)携带犬只出户时未使用束引带牵领,或者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或者携带犬只进入学校、医院、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的,由公安机关 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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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从劝阻及时下车或退出 公共场所的 |
罚款五十元(初 次实施的,不予 处罚) |
构成扰乱公 共秩序违反 治安管理违 法行为的, 根据《治安 管理处罚 法》第二十 三 条处罚。 |
抵触他人劝阻的 |
罚款一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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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内曾因同类违法行为 被处罚3次以上的 |
罚款二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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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在限养区内 饲养烈性 犬、大型犬 |
《宿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禁止下列饲养犬只等宠物活 动中的不文明行为: (三)在限养区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 《宿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 定,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三)在限养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或者超出规定的限养数量饲养宠物 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在限养区内饲养烈性犬或 大型犬1只,且未因犬只 出户引发投诉的 |
罚款五百元以上 一千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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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限养区内饲养烈性犬、 大型犬2只以上,或因犬 只出户引发投诉的 |
罚款一千元以上 两千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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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后仍不改正的 |
罚款二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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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超出规定的 限养数量饲 养宠物 |
《宿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八条第(六)项:禁止下列饲养犬只等宠物活 动中的不文明行为: (六)超出规定的限养数量饲养宠物。 《宿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 定,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四)在限养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或者超出规定的限养数量饲养宠物 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饲养数量不足规定限养数 量3倍的 |
罚款五百元以上 一千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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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数量超出规定限养数 量3倍以上,或引发投诉 的 |
罚款一千元以上 两千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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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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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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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配置符合 标准的视频 安防监控设 施、防冲撞 装置 |
《宿迁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 责任: (一)配置符合标准的消防设施、视频安防监控设备和防冲撞装置,并定期组织 检验、维修,保持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宿迁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农 贸市场开办者未配置符合标准的视频安防监控设施、防冲撞装置,或者未保持相关设 施、装置正常运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 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在 责令改正期限内已开展实 质整改但未在责令期限内 完成整改的 |
罚款五百元以上 一千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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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在 责令改正期限内未开展实 质整改的 |
罚款一千元以上 两千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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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未保持视频 安防监控设 施、防冲撞 装置正常运 行 |
《宿迁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 责任: (一)配置符合标准的消防设施、视频安防监控设备和防冲撞装置,并定期组织 检验、维修,保持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宿迁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规 定,农贸市场开办者未配置符合标准的视频安防监控设施、防冲撞装置,或者未保持 相关设施、装置正常运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 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1年内被责令限期改正2 以下的 |
罚款五百元以上 一千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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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内被责令限期改正3 以上的 |
罚款一千元以上 二千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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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电竞酒店向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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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违规接待未 成年人入住 |
《关于禁止电竞酒店向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决定》第四条: 四、电竞酒店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 时,应当询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 关情况,并明确告知其该酒店为电竞酒店;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 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关于禁止电竞酒店向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决定》第八条: 八、电竞酒店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 时,未询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 情况,未明确告知其该酒店为电竞酒店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 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 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未经责令改正但造成严重 后果,或经责令改正拒不 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业整顿, 并处五万元以下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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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且 在拒不改正期间造成严重 后果的 |
吊销许可证,并 处五万元以上十 万元以下罚款 |
注:1. 本基准中的“以上”“以下”除特别标外,均包括本数。
2. 违法行为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依据本基准进一步从轻减轻处罚。
3. 依据本基准进行裁量导致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经市局执法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突破本基准进行处罚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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