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依据苏财农税[1999]4号文件“对纳税人承受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的计税依据,应包括纳税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全部费用,既包括应支付给国家的税费,也包括应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各种费用”,现决定对以毛地方式出让的土地开发地块所应缴纳的契税进行全面清理征收。 凡以毛地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个人,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应主动到市契税征收管理所申报纳税,期满后市财政局将组织人员进行专项检查。检查中如发现漏缴税款的,除全额征缴税款外,还将依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按日加收应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咨询电话:84363087 84363053) 特此公告。
宿迁市财政局 二○○八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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