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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信用担保建设 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发布时间:2004-11-11 21:11:00 作者: 来源:秘书四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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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我市出台了《关于加强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文件对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设的指导原则、担保机构的性质、担保机构准入、担保资金来源、协作银行选择和担保资金管理、担保业务收费、风险控制与责任分担、政策扶持等方面分别进行了阐述和提出了指导性意见。这是我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又一重大举措。
    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设坚持支持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以市场化运作为主、政府扶持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开展担保与提高信用相结合的原则。允许政府资金和非政府资金进入,鼓励企业法人、外来投资者、行业协会及民间经济组织等出资。担保收费标准为:担保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按照担保额的0.4%收取;担保期限在6个月至1年(含)以内的,按照担保额的0.5%收取;担保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照担保额的1.0 %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同级政府财政、物价、经贸等部门在上述标准范围内核准。商业性担保机构和企业互助担保机构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其上浮的标准最高不能超过上述标准的50%。
    在政策扶持方面,给予了最宽松优惠的条件。降低准入门槛,免征三年营业税,在贷款利率上给予适当优惠。政府设立担保专项资金,凡有政府注资设立的市级担保机构,市财政每年注资不低于200万元,县区级担保机构,县区财政每年注资不低于100万元,乡镇级担保机构,有条件的乡镇财政每年会尽力安排。以后省级财政下拨的担保专项资金全部充实市县担保机构。对无政府注资的担保机构,各级财政都会根据担保业务开展情况,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此外,在担保业务开展中,简化抵押、质押程序,提高办事效率,降低业务收费,涉及担保收费的项目,一律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下降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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