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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宿迁市委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脱贫攻坚工程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08-11-3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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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脱贫攻坚工程的意见》(苏发〔2008〕12号)基础上,结合宿迁实际,就全市脱贫攻坚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从2008年到2012年,用5年时间基本消除绝对贫困现象,使全市107万低收入人口人均年纯收入达到2500元以上。其中,“一有三缺”(有劳动能力,缺项目、缺技术、缺资金)的低收入农户通过帮扶每年脱贫率达20%以上。利用3年时间,使全市604个经济薄弱村集体经济收入实现零的突破,每年达标1/3以上。使13万无劳动能力的病残老弱低收入农户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和救助体系,实行应保尽保。2008年全市实现22万人脱贫,200个村集体经济突破零收入。
  二、全面落实扶贫优惠政策
  认真执行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扶贫开发整村推进工作的意见》(国开发〔2005〕2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强化农业基础建设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意见》(苏发〔2008〕1号)、《关于组织实施脱贫攻坚工程的意见》(苏发〔2008〕1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全面落实农业产业化开发、贫困农户增收、扶贫项目资助、贫困劳动力培训以及税费减免、财政奖补、转移支付、贷款贴息等方面的扶贫优惠政策。加强“五方挂钩”,策应“南北对口”,大力开展“结对强村”和“牵手脱贫”两大工程,全面加快脱贫攻坚步伐。
  三、深入开展“结对强村”工程
  实行企业属地就近挂村制度,全市排出604个规模以上企业与经济薄弱村实行一对一挂钩帮扶,并在企业中明确一名德才兼备、年富力强的优秀中青年干部在经济薄弱村兼任工业书记或工业助理,帮助发展村集体经济。积极争取省定大企业与我市经济薄弱村挂钩结对,确保在省定的254个经济薄弱村有省定大企业结对挂钩。采取支持项目、合作开发、产业延伸、吸纳就业、帮扶济困等形式实施帮扶,重点发展设施农业,支持规模种养业,兴办村级创业点。企业为挂钩的经济薄弱村捐赠建设公益性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项目的,可以由扶贫部门出具扶贫捐赠专用票据,根据国家规定在税前列支,并允许以企业或企业家个人冠名;在挂钩村建立生产基地、发展“三来一加”、实施农业产业化项目的,可以在项目上予以优先安排;安排挂钩村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可以从贫困劳动力培训计划中安排相应的培训经费用于技术培训。对在村企挂钩帮扶中做出突出成效的企业和企业家,在评优、宣传、表彰、奖励等方面予以优先。“村企挂钩合作共建”工作由经贸部门牵头,会同发改委(局)、扶贫办共同做好管理、服务和督查考核工作。
  四、大力实施“牵手脱贫”工程
  机关挂村帮扶实行县(区)属地负责制。市直部门和单位负责与宿豫区、宿城区部分经济薄弱村结对帮扶,负责帮助对口村发展集体经济和贫困农户脱贫致富,不达目标不脱钩。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所有财政供养人员、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学校、医院除外)的中层以上干部、党员,都要至少与一个低收入农户结对帮扶,帮扶落实一个增收致富项目或培训转移一个劳动力,帮助低收入农户实现增收,不脱贫不脱钩。机关挂村帮扶工作由扶贫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实行季度汇报、半年通报,年度考核。
  五、积极开展产业化扶贫
  充分利用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发展花卉苗木、设施蔬菜、奶牛、畜禽、食用菌、优质水产等十大高效农业产业,组织贫困农户参与生产经营。充分利用各级扶贫资金,支持和鼓励挂钩企业到贫困村建基地、办工厂。对特别贫困的农户,由集体建设生产设施,以低租金、零租金提供给农户使用。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民经纪人队伍,带动农民参与合作生产经营,对达到“四有”标准的给予相应支持,并优先申报争取省级扶持。进一步加大土地流转力度,对自愿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贫困农户,除省里对达到规定要求的给予每亩100元流转补助外,县(区)财政再给予一定的补助。土地流转企业要保证在流转期内优先安排贫困农户参加劳务,使贫困农户获得租金和劳务双重收入。
  六、切实加强经济薄弱村“八有”建设
  按照“有双强班子、有科学规划、有高效农田、有特色产业、有配套设施、有保障机制、有整洁村容、有文明村风”的“八有”要求,加强村级基础建设,提高“造血”功能。选优配强经济薄弱村村支两委班子,坚持选派优秀机关干部到村挂职、优秀大学生到村任职等制度,实施“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安排市、县(区)机关年轻后备干部下派到经济薄弱村任职,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的予以提拔任用。支持经济薄弱村利用帮扶资金在乡镇工业集中区建设标准厂房,作为村级集体资产,承接“三来一加”项目和贫困劳动力就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设扶贫产业园,加快种养项目、农产品加工项目和“三来一加”项目的集聚。对利用帮扶资金建设基础设施、生产设施的项目,优先审批立项并免除相关规费。确保每年有1/3的经济薄弱村集体经济收入突破零,并逐步达到5万元以上。
  七、落实社会保障机制和社会救助措施
  各级财政要落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随着地方财力的增长,逐步提高农村低保覆盖面和保障标准。支持贫困农户参加农村政策性保险,以抵御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对缴费确有困难的特困农户,可由村集体或对口帮扶单位资助缴纳。认真做好残疾、孤寡、优抚、民族、宗教等特殊贫困群体的帮扶工作,积极发展慈善事业,充分发挥市、县(区)扶贫协会和扶贫基金会的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扶贫济困。
  八、加大投入力度
  立足城乡统筹,建立和完善以财政资金为主导、金融资金为支撑、社会资金为辅助、农民投资投劳为主体的多元化扶贫投入机制。各县(区)要在用好省财政安排的脱贫攻坚专项奖补资金的同时,根据本县(区)每年农村低收入人口数量,按照每人不低于20元的标准,由县(区)财政安排年度专项扶贫资金,主要用于本县(区)重点地区帮扶、重要项目补贴、增收项目启动、扶贫培训配套、特困农户救助、扶贫工作奖励、脱贫攻坚业务开展等。进一步扩大扶贫小额贷款的发放规模和使用效益,确保全市扶贫小额贷款年发放规模有较大增长,今年要达到2.2亿元以上。大力实施贫困劳动力培训就业转移工程,在省财政补助培训资金的基础上,增加地方财政对培训的投入,全市每年培训农村贫困劳动力不少于3万人,其中转移就业率达90%以上。进一步完善市、县(区)、乡(镇)三级扶贫培训基地,把培训班延伸到乡镇村组,使贫困农民实现就地就近培训和免费培训。对农村“零转移家庭”的特困农户,可由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帮助其实现稳定就业。做好村级帮扶资金互助合作社(组)试点工作,建立村级小额贷款基本金,支持本村贫困农户发展短、平、快的增收项目,实现增收脱贫。
  九、加强目标管理
  地方党委、政府是本地区脱贫攻坚的责任主体,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市委、市政府将脱贫攻坚列为为民办实事项目和重点督查项目,并实行目标管理,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建立脱贫攻坚考核体系,将各地、各单位实施脱贫攻坚的实绩,分别作为单位评优创先、机关单位公务员考核、民主评议党员等重要内容。对成绩显著的,市委、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组织不力,完不成年度脱贫攻坚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实行“一票否决”,年终不得评为先进。对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的县(区),市委、市政府将给予重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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