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全市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十月三十日
全市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方案
根据省政府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总体要求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我市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思路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环保优先、节约优先和安全发展的总体思路,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加大监督执法力度,扎实推进化工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污染整治和结构调整工作,进一步遏制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事故,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整治范围
全市化工行业所有生产企业,不分所有制、不分规模、不分产品种类,重点整治技术含量低、环境污染重、安全保障低的小型化工生产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化工生产企业相对集中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乡镇产业集聚区。
三、工作目标
按照省委、省政府“逐个排查,集中整治,入园进区,改造提升”的总体要求,通过提高生产经营标准、行业准入门槛和从业资质要求,用一年时间集中整顿、淘汰各类违法违规化工生产企业,引导分散的化工生产企业在两年内向化工集中区域集中。通过两年的努力,有效控制和治理化工环境污染,全面达到环保标准,有效提升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技术装备水平,推进化工行业科学健康有序发展。
四、工作内容
根据全省专项整治方案要求,此次整治主要有四个方面内容,在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县(区)政府、市经济开发区、湖滨新城开发区负责各自辖区内化工生产企业的整治工作,市各有关部门负责专项业务指导,并在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的组织下开展联合督查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一)查清化工生产企业违法违规问题
对全市化工生产企业逐一进行调查摸底,从产业准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技术质量、人员资质以及土地、能耗、项目审核程序和工商登记等方面查清现有化工生产企业的现状和问题。在2006年11月至12月的自查自纠阶段,暂停为任何化工生产企业补办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土地、工商登记等手续,违者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1.产业准入方面:重点查清是否违反产业政策或发展规划;是否仍在使用国家规定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技术与装备;是否违反其他市场准入标准等。
2.安全生产方面:重点查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否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布点在经批准的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专门区域;化工生产企业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装置是否定期进行安全评价;2005年以来新、改、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是否通过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是否通过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否经过有权部门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是否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是否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等。
3.环境保护方面:重点查清化工生产企业是否通过环评审批;环保设施是否配套,使用运行是否正常;项目是否通过环保验收;是否编制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否配置比较完备的应急处置设施;是否能够长期稳定达标排放;废水是否排入现状水质达不到功能区要求水域等。
4.技术质量监督方面:重点查清实施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的,是否领取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特种设备是否按规定注册登记并经定期检验合格;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是否落实;气体充装单位是否依法经过行政许可等。
5.土地审批方面:重点查清是否越权审批用地预审;是否越权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特别是越权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是否越权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是否“以租代征”用地等。
6.能耗方面:重点查清单位产品能耗是否符合限额规定。
7.项目审核程序和工商登记方面:重点查清是否未经审批、核准或备案;是否越权审批或核准;是否以备案代替核准;是否未经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即已审批或核准;是否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是否未经相关前置许可办理工商登记等。
8.人员资质方面:重点查清化工生产企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是否经过考核并持证上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经过法定培训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过法定培训并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是否经过安全培训并持证上岗。
(二)依法淘汰违法化工生产企业
1.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由安监部门根据企业隶属关系提请市政府或县(区)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1)逾期未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一律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限内拒不整改、无法完成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
(4)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一律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限内拒不整改、无法完成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
(5)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或因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已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限内拒不整改、无法完成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
2.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化工生产企业由环保部门根据企业隶属关系报请市政府或县(区)政府依法实施关停:
(1)《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中明确应当关停的;
(2)超过江苏省《化工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或环保设施不配套、运转不正常,在三个月的治理期限内未完成治理任务的;
(3)各地区已下达限期治理决定的化工企业在规定期限内仍无法完成治理任务的;
(4)在居民区集中附近排放恶臭污染物或刺激性气体,群众长期信访、集访,短期内无法解决的;
(5)发生重大环境事件以上的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社会影响的;
(6)危险废物不能自行安全处置又未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处置单位进行处置,造成环境重大污染事故的;
(7)在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
(8)其他依法应当停产或关闭的。
3.未取得工商登记注册的化工生产企业,实施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却未在规定期限内领证的化工生产企业,由相关职能部门报请市政府或县(区)政府依法取缔。
4.对于应关闭的化工生产企业,由市、县(区)政府组织同级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取缔,注销或吊销企业相关证照,拆除相关生产设施,并向社会公告。
5.对被责令关闭但又擅自恢复生产的化工生产企业,一律按非法生产论处,由市、县(区)政府组织公安、监察、环保、安监、质监、工商等部门,依法强制取缔,同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推动化工生产企业向化工集中区域集中
加快化工生产企业集中进区步伐,鼓励分散的化工生产企业集中到符合化工产业定位、通过区域环评且环境基础设施完善的化工集中区域。加快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工作进度,2007年底前位于城市中心区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迁出主城区。全面清理和重新确认现有化工集中区,2006年底前对化工园区、工业集中区及综合性开发区中的化工片区进行全面清理确认。化工集中区域和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要由各县(区)政府组织自查和区域论证后,报市政府批准。未经市政府批准的,所有新建化工项目不得进入该区域。
(四)严格化工生产企业市场准入
经贸、发改、安监、环保部门要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产业准入、安全准入、环保准入门槛,严格规范从业人员资质要求,严格执行《江苏省化工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和执行淘汰落后工艺、产品和设备目录,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禁止新建单个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不含土地费用)以下的所有化工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投资项目,须由市节能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专业机构对其合理用能作出评价,达不到行业节能标准和单位产品能耗定额要求的,有关部门不予核准。
五、工作进度安排
按省专项整治方案的统一部署,我市整治工作进度安排如下:
2006年10月至2007年6月为集中整治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6年10月)
整治工作按照企业属地原则进行,各县(区)政府负责组织本地范围内化工生产企业的专项整治工作,市经济开发区、湖滨新城开发区负责各自辖区内化工企业的整治工作。市政府成立由市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具体承担有关协调、督查和联络工作。工作人员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专人参加,实行集中办公。
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制,各县(区)政府、市经济开发区、湖滨新城开发区分管负责人为专项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县(区)政府、开发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专门办事机构,按照本方案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抓紧部署实施,于2006年11月10日前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和实施方案报市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发动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并监督专项整治工作,强化媒体对整治的监督,形成有利的社会舆论氛围,促进整治工作的深入进行。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6年11-12月)
各县(区)政府、市经济开发区、湖滨新城开发区要按照整治工作要求,组织开展调查摸底,摸清辖区内化工生产企业的现状,确定本地区整治工作的整治重点和重点企业,督促有关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和整改工作,于2006年12月15日前上报化工生产企业违法违规自查情况,并提出依法关闭和限期整改的处理意见。市整治领导小组将对各县(区)、开发区的自查自纠工作进行现场检查。
(三) 限期整改阶段(2007年1月-4月)
各县(区)政府、市经济开发区、湖滨新城开发区要根据自查自纠情况和市整治领导小组的检查意见,督促有关企业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关闭。
(四)检查验收阶段(2007年5月-6月)
各县(区)政府、市经济开发区、湖滨新城开发区要按照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制定检查验收标准,认真进行验收和总结,并于2007年6月30日前,将专项整治总结上报市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整治领导小组将组织联合检查组,对各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在此基础上,形成专项整治总结,经市政府同意后上报省政府。同时,做好迎接省联合检查组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在继续巩固集中整治阶段成果的基础上,2008年重点做好化工企业入园进区和改造提升,从根本上消除安全和污染事故隐患,全面提高化工行业生产技术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
六、工作措施
一是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档案,落实监管责任,确保隐患整改到位。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和内、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足的生产企业,一律责令停产停业,限期整改,隐患不消除不得恢复生产;对列入搬迁计划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加强跟踪督查,确保搬迁实施过程中的安全。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规范和引导,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增加安全和环保投入。对重大危险源要建立档案,责任到人,实行24小时全方位监控,把安全隐患消灭在初发阶段。对隐瞒不报、不查、不整改的,要严肃处理;对纵容、包庇非法从事化工生产活动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要依法依纪从严追究责任人;对违法违规审批化工项目的,要追究具体责任人的责任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对违法违规建设化工项目的要从重处罚;对在整治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单位,要严肃处理。
二是严格化工企业准入制度。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对招商引资企业在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方面不能降低门槛。各县(区)、开发区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省市政府有关要求,严把企业准入关。危险化学品新、改、扩建项目必须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经安监部门组织安全审查,其中凡新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按审批权限,由省辖市以上政府批准后,方可凭批准文件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化工企业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其中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必须通过安监部门组织的审查,并严格按初步设计进行施工。未经安全生产审查核准的,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模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国土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证,项目所在地的县(区)政府不得允许项目开工建设,相关部门也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对手续不完备的危险化学品在建项目,立即停止建设,完善相关手续;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的企业,要坚决予以关闭。
三是加强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和环保联合执法。公安、交通、海事、安监、质监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证照、人员资质证件审查制度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制度,对不具备资质或在内河、内湖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安监、公安部门要督促、指导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规范的销售、购买、储存、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要关闭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剧毒化学品使用单位。环保部门要严格在建、新建化工项目的环保措施审查,指导企业做好环评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是加强长效监管机制。把集中整治与建立健全安全、环保管理制度、强化日常监管结合起来,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结合起来,与调整产业结构、推进技术进步结合起来,通过各种措施和途径,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安全生产和环保投入,采用安全、环保性能高的技术装备和生产工艺,推动安全和环保科技创新,依靠科技进步,解决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中的难点和重点问题,促进企业的安全和环保技术升级。
五是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和环保应急机制。各县(区)、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完善各类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环境安全预案,建立救援队伍,加强救援装备和设施建设,积极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危化品安全事故和环境灾害等突发事件的预防水平和应急能力。督促、指导危化品生产企业制定和完善自身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特别是健全和完善重大危险源应急处置专项方案。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法院,市检察院,宿迁军分区。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10月30日印发
共印15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