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人民政府文件

宿政发〔2007〕4号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交通管理的通告


 
 
  为改善市区交通环境,创建和谐交通,提升城市品位,树立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区交通秩序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鸣规定
   1. 市区外环路以内所有道路全天候禁止机动车鸣号。
     2. 市区外环路以外的集镇街道在18时至次日6时禁止机动车鸣号。
     3. 公、检、法、司、交通、消防、医疗救护等单位特种车辆在非紧急公务情况下禁止使用警笛、警报器。市区骆马湖路、南湖路、西湖路、洪泽湖路、发展大道、平安大道、黄运路、幸福路和黄河路严禁任何车辆使用警笛、警报器。
  二、禁行规定
  1. 大型货车、小型货车、大型客车6时至21时禁止驶入幸福路(幸福南路、中路、北路)、市府东路、黄运路(幸福中路延迟至22时)。
  2. 低速载货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马自达和畜力车6时至21时禁止驶入东至运河路(不含)、西至西外环(不含)、南至南外环(不含)、北至北外环(不含)合围区域内的所有道路(幸福中路延迟至22时)。但西湖路(霸王举鼎-双庄互通)以南、富康路(不含)以西合围区域内的道路允许畜力车以外的上述车辆通行。
  3. 人力和电瓶三轮车、残疾人三轮车(非营运除外)禁止驶入黄运路、幸福中路,禁止驶入世纪大道(含)以东、太湖路以北、骆马湖路(含)以南、发展大道以西合围区域内的所有道路。
  4. 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和燃油助力车禁止驶入幸福中路(黄运路至马陵路之间)。
  三、禁停规定
  1. 禁止机动车停放的道路或路段为:运河路、马陵河路、幸福路(幸福南路、中路、北路)、黄河路(黄河南路、北路)、八一路(八一东路、西路)、马陵路、市府东路、市府路、骆马湖路(发展大道至平安大道段)、南湖路(发展大道至平安大道段)、黄运路、西湖路(黄河一号桥至霸王举鼎段)、项王路。上述道路或路段施划临时停车泊位的,允许机动车临时停放在泊位内,未施划的禁止停放。
  2. 市区古黄河以西、经济开发区、宿城新区、湖滨新城所有交叉路口50米范围内禁止机动车停车。
  3. 人力和电瓶三轮车、残疾人三轮车(非营运除外)禁止停放在市区主次干道的非机动车道上。
      4. 机动车、人力和电瓶三轮车、残疾人三轮车(非营运除外)禁止停放在市区主次干道的人行道上。
      本通告自2007年2月1日起执行。
 
 
 
 
                           二OO七年一月十日
 
 
 
 
 
 
 
 
 
 
 
 
 
 
 
 
 
 
 
 
 
 
 
主题词:公安  城市  交通  管理  通告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月10日印发
  共印1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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