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人民政府文件

宿政办发〔2008〕124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五保供养标准增长机制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我市认真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政策,大力推进“关爱工程”建设,有效保障了农村五保户的基本生活。为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45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35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建立五保供养标准增长机制,努力提高五保对象基本生活保障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供养标准
  根据我市财力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以及五保对象基本生活需要,适当提高五保对象供养标准。2008年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400元以上、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800元以上,从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二、建立五保供养标准增长机制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随当地群众生活水平提高和物价上涨幅度相应提高,建立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增长机制,原则上按照当地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50%的比例分别确定当年分散和集中供养标准并同步增长。
  三、加强五保供养经费的筹集和管理
  要切实加强对五保供养资金的筹集与五保供养资金、物资的管理,县级财政部门要依据民政部门提供的五保对象有关资料,将五保供养经费足额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并从村级三项经费中分列出来,纳入县级财政社保专户统一管理、统筹使用。五保供养经费的拨付,集中供养人员按标准按月直接拨付到乡镇敬老院,分散供养人员按标准按月直接划拨到指定银行(信用社),五保对象凭存折到银行(信用社)领取。集中供养人员所需物品,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配送的办法。要指定专人负责,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侵占。对五保对象就医问题,从2008年起,由县级财政统一安排资金,资助五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确保五保对象的医疗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四、加强敬老院建设和管理
  充分保护和利用好现有敬老院资源,积极实施农村敬老院“关爱工程”项目建设,大力增加床位数,完善敬老院配套设施,切实提高入住率。今年6月底前,敬老院现有床位利用率要达到90%以上,年内集中供养率要达到55%以上,力争达到60%。
  建立和完善敬老院院长负责和由院民参加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相结合的民主管理体制。不断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生活服务设施,绿化美化居住环境。切实解决好敬老院工作人员缺乏和工资待遇较低问题。要按在院供(寄)养对象不低于1:10的比例配备工作人员,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用于支付敬老院工作经费、工作人员工资(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和养老、医疗等保障问题。积极发展以种植、养殖、加工为主的生产经营项目,做到以副补院。
  五、动员社会力量支持五保供养工作
  切实加快农村社会福利事业社会化发展步伐,广泛发动社会力量,积极挖掘民间资源,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五保供养工作的良好局面,营造农村尊老敬老的良好社会氛围。在保证五保供养经费财政投入基础上,要继续发挥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五保户承包的土地由村集体或受委托的扶养人代为耕种的,集体或受委托的扶养人要根据五保供养协议(或敬老院入院协议),对五保对象的生活给予必要补助或帮扶。各地民政部门在开展社会捐助活动中募集的物资,应当优先用于解决农村五保户的生活需要。
  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五保供养政策落实到位
  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五保对象的生活权益,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各县(区)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把五保供养工作列入重要议程,落实工作责任。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加强五保供养管理;要建立五保供养信息公开制度,公开五保供养申请条件、审批程序,五保供养标准和五保供养资金发放与使用情况,以便于社会监督。财政部门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足额安排预算,及时拨付五保供养资金,并研究制定五保供养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要建立健全定期检查和情况通报制度,定期督查五保供养政策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并对督查结果予以通报,确保各项五保供养政策落实到位,努力使广大五保对象充分享受到改革发展的成果,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二OO八年六月二日
 
  主题词:民政  农村  五保供养△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法院,市检察院,宿迁军分区。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6月2日印发
共印1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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