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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中心城市400平方公里范围建设、拆迁工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08-10-08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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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建设、拆迁工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中心城市2108平方公里范围内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9月2日,市城管局制定本规定。近日,市城管局负责同志对《中心城市400平方公里范围建设、拆迁工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进行解读。
  问:本规定所称建设、拆迁工地是哪些工地?
  答:本规定所称建设、拆迁工地是指中心城市400平方公里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管线敷设工程等工地,包括道路、管网工程维修,以及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抢修等其他临时或小型施工场地。
  问:中心城市400平方公里范围建设、拆迁工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拆迁工地要坚持先设置围挡后拆迁,由于受客观条件等因素限制,无法全部设置的,要做到边拆迁边围挡。面向主次干道一侧的围挡应设置6米高标准的落地式宣传牌,面向背街、绿地、河道等可砌筑高度不低于3米的实体围墙,并对墙体进行粉饰美化。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工地,面向主次干道一侧的围挡应设置6米高标准的落地式宣传牌,面向背街、绿地、河道等可砌筑高度不低于3米的实体围墙,并对墙体进行粉饰美化。
  对全路段禁止车辆通行的道路施工,应在道路两侧实行全封闭围拦;对半幅道路禁止车辆通行的道路施工,路幅中间应设置隔离带,路幅边沿设置围拦。同时,应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记、禁行标记、导向标记和灯光照明等。
各类管线敷设和市政道路、管网工程维修及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等部门的抢修现场,可按施工、维修进度,分段设置高度不低于2米的彩钢板围挡,并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
  各类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应堆放整齐,砂、石子、石灰等应设料仓或料池。各类建筑、装潢垃圾应分类堆放。不得在围墙(栏)外施工,不得占道堆放物料和倾倒建筑、装潢垃圾。
  建设、拆迁工程工地出入口及场内主要道路路面必须硬化,并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场内有排水沟涵并保持畅通,有污水沉淀池,保证工地无积水,无污水外溢现象。
  进出施工工地运输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的车辆应保持车容整洁,严禁车辆带泥行驶。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采用封闭运输方式,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抛、洒、滴、漏污染道路。施工工地要明确专人负责进出工地车辆的冲洗以及对被污染路面的清洗。
  市政工程和道路管线敷设工程,以及其它维修、抢修工程,工程结束后应立即拆除围栏和其他临时设施,路面应进行及时清扫。
  建筑垃圾应按规定标准、程序及时清运,做到工完、料净、场清。
  建设施工工地各类生活设施均应有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值日制度。厕要做到所门窗齐全,照明通风良好,有水冲和洗手设施,有简易化粪池;高层施工现场应设有便桶,并及时倾倒;生活垃圾应入箱(桶),并做到日产日清。
  施工单位应及时清除工地内及施工围墙外红线范围内的杂草,确保干净整洁。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中应加强协调,跟踪检查、督促施工现场的市容环境卫生,做到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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