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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财政厅、民政厅拨款文件后,由市级民政部门提出拨款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后,由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联合下文拨付,同时将拨款文件报送民政厅、财政厅。救灾应急资金应在10日内下达到县级,县级应在5日内落实到灾民手中;新灾救济资金和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济资金应在30日内下达到县级,县级要在15日内落实到灾民手中。
民政厅、财政厅将对各地中央救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及时下拨和违规使用中央救灾资金的市县,如再发生特大自然灾害要求中央补助时,民政厅、财政厅将不予补助或减少补助数额,并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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