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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豫区采取“奖、免、扶、优”措施全力扶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

发布时间:2008-11-28 作者:宿豫区府办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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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财政奖补。对按规定要求成立且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区财政奖补5000元作为合作经济组织创办的启动资金;对验收合格的“四有”合作社,奖补3万—5万元;对农产品销售收入达500万元以上的,区财政一次性奖励5万元,年销售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的,加奖10万元。二是税收减免。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销售本组织成员生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时免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三是金融扶持。简化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贷款手续,在贷款利率上给予优惠,允许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开展资金互助合作。四是政策优惠。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用地按农用地进行管理,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实行“绿色通道”通行证制度,免收农产品运输道路、桥梁通行费。(宿豫区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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