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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事项
  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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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指南
办理时间:
周一到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3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时限:
15日 
  
 
申办材料:
(一)商品房权属转移登记需提交
1.房屋权属登记申请表(在登记窗口索取表格);
2.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3.购房发票;
4.商品房屋初始登记证;
5.当事人(共有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及印章;
6.单位营业执照及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印章;
8.契税完税证明;
9.测绘报告或房产图;
10.买方婚姻状况证明。
境外人员只能购买外销商品房
(二)、存量房屋权属转移登记需提交
1.房屋权属登记申请表(在登记窗口索取表格);
2.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3.规定的房产买卖契约(在登记窗口索取契约);
4.房屋价格评估报告(申报价明显偏低或出卖公有房屋,必须进行评估);
5.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印章;
6.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场,需出具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印章;
7.共有房屋,需同时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及共有人书面同意证明(共有的私房,需提交卖方婚姻状况证明及配偶同意书);
8.单位营业执照和法人代码证(复印件由接受方提供);
9.上级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股东会批准买卖的文件;
10.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印章;
11.契税完税证明;
12.墙界表(在登记窗口索取表格,单元式房屋、与他人房屋不相连的独立房屋均免此项)或相关协议书;
第8、第9、第10项适用买卖一方或双方为单位。
13.测绘报告或房产图;
14.买方婚姻状况证明。

(三)、房屋交换权属转移登记需提交
1.房屋权属登记申请表(在登记窗口索取表格);
2.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3.房屋产权交换协议书;
4.契税完税证明(无差价的免交此项);
5.双方房屋价格评估书(申报价格明显偏低,必须进行评估);
6.双方当事人身份复印件及印章,婚姻状况证明和配偶的同意书;
7.共有房屋,需同时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及共有人书面同意书;
8.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场,需出具委托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印章;
9.单位营业执照和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10.法定代表人授托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印章;
11.上级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股东会批准房屋交换的文件;
12.城市拆迁产权调换,提交拆迁协议书、结算单、收款收据、商品房屋初始登记证。
13.测绘报告或房产图;
14.买方婚姻状况证明。

(四)、房屋继承权属转移登记需提交
1.房屋权属登记申请表(在登记窗口索取表格);
2.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3.继承公证书(原件);
4.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印章
5.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场,需出具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6.墙界表(在登记窗口索取表格,单元式房屋、与他人房屋不相连的独立房屋均免此项)或相关协议书。
7.测绘报告或房产图;
8.买方婚姻状况证明。

(五)、房屋赠与权属转移登记需提交
1.房屋权属登记申请表(在登记窗口索取表格);
2.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3.赠与公证书(原件);
4.房屋价格评估报告(中报价格明显偏低,必须进行评估);
5.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印章;
6.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场,需出具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印章;
7.契税完税证明;
8.遗赠公证书及遗赠人死亡证明(此项仅指遗赠)。
9.获奖的房屋视同赠与,提交获奖公证书。
10.测绘报告或房产图;
12.买方婚姻状况证明。

(六)、房屋分割权属转移登记需提交
1.房屋权属登记申请表(在登记窗口索取表格);
2.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3.房屋共有权证(原件,无共有权证免此项);
4.房屋析产公证书或协议书(原件);
5.房屋价格评估报告(申报价明显偏低,必须进行评估);
6.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印章;
7.当事人因故不到场,需出具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印章;
8.墙界表(在登记窗口索取表格,单元式房屋、与他人房屋不相连的独立房屋均免此项)或相关协议书。
9.单位房屋需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股东会批准析产的文件。
10.测绘报告或房产图;
11.买方婚姻状况证明。
 
办理程序:
1、受理登记
2、审批缮证
3、缴纳费用
4、领取权证
 
收费标准:
(一)、房屋交易手续费:
(1)住房交易手续费按住房建筑面积收取,新建商品房每平方米3元,由转让方(卖方)承担,经济适用住房减半计收;存量住房每平方米6元,由买卖双方各承担50%;房改房首次上市减半收取。
非住房交易手续费,按非住房建筑面积收取,每平方米10元,由买卖双方各承担50%。
(二)、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登记费:
(1)住房按每套80元收取。经济适用房、首次上市的房改房减半收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每套20元收取。
(2)非住宅以同一座落独立产权人为一宗(其房屋超过5幢的,每5幢为一宗)定额收取。其标准为:
建筑面积100 M2(含100 M2)以下,每宗200元;
建筑面积100以上-500 M2(含500 M2),每宗400元;
建筑面积500以上-1000M2(含1000 M2),每宗600元;
建筑面积1000以上-2000 M2(含2000 M2),每宗1000元;
建筑面积2001以上-5000 M2(含5000 M2),每宗1500元;
建筑面积5000以上-10000M2(含10000M2),每宗2000元;
建筑面积10000以上-20000 M2(含20000 M2),每宗4000元;
建筑面积20000以上 M2以上,每宗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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