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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救助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事指南  
 
·受理部门: 宿迁市民政局
·咨询电话: 0527-84363596
 
 
 办事指南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事指南
  
  一、保障标准和范围
  (一)保障范围。凡具有本市农村常住户口的农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均属于保障对象。主要是因残疾、长期患病、年老体弱、自然灾害等造成自身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贫困户。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人员家庭不列入保障范围:
  1、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者;
  2、依法具有赡(抚、扶)养关系,而赡(抚、扶)养人有能力但未履行赡(抚、扶)养义务的人员;
  3、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4、有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之一的;
  5、地方政府规定的,其它情形暂不宜列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二)收入计算。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所有成员收入的总和。主要包括:
  1、家庭所有成员全年农副业生产所获纯收入;
  2、家庭成员务工及其他劳动经营收入;
  3、家庭成员的储蓄存款、有价证券和利息收入;
  4、参加各类养老保险领取的养老保险金;
  5、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扶养人应当支付的赡(抚、扶)养费;
  6、继承的遗产、遗赠等;
  7、出租或者变卖家庭资产所获得的收入;
  8、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根据有关规定所享受奖励、荣誉津贴,优抚对象、见义勇为人员的抚恤补助、优待金(物),以及临时性社会救助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之内。
  二、申请补助办法
  申请补助办法及审批手续,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村(居)委会核实申请人家庭收入,确认其符合申请条件后,按每半年集中将拟纳入农村低保的农户名单张贴于村(居)委会以及各相关村民小组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一周无异议的填写申请表报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抽查和审核签字,审核合格的报经乡镇政府有关领导签字后,将有关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所在县(区)民政部门,由县(区)民政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抽查审核,经民政部门审批后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保障金发放采取补差法,即在保障对象家庭现有收入的基础上补足至现行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统一实行社会化发放,由乡镇财政所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低保人员名单及金额,委托国有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按月将低保对象的家庭月补差金额,直接打到低保对象在银行(或农村信用社)开设的帐户上,低保户每月凭户口薄、身份证及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直接到银行(或信用社)领取低保金,用于日常生活开支。
    三、配套措施
  各级政府要因地制宜制定相关优惠政策和帮扶措施,切实帮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经营活动,鼓励他们通过生产劳动脱贫致富,同时要帮助有特殊困难的低保对象解决子女教育、医疗等方面的实际困难。
  1、各级工商、税务等部门在国家税收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要减收或免收农村低保对象的有关税费。
  2、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对农村低保对象子女入托、入学,要减收或免收学杂费,酌情减免课本费。
  3、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要减收或免收农村低保对象的门诊挂号治疗费和50%的住院费。
  各级政府要大力弘扬扶贫济困、团结互助的传统美德,倡导邻里互助、社会帮扶,大力开展扶贫济困送温暖等活动,提高困难群众的生活保障水平。对孤老、重残等特殊困难人员,各乡(镇)政府及村(居)民委员会应明确帮扶人,实行包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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