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医疗救助办事指南 一、医疗救助对象 农民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下列四类人员之一,可申请医疗救助: (一)农村享受五保待遇的五保户;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 (三)因患重大疾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又无自救能力的其他农村居民家庭成员; (四)享受40%救济费的在乡60年代精减老职工。 二、医疗救助形式 医疗救助对象因患重大疾病住院,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 资助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区)医疗救助对象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应负担的资金,使其能够参加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 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三、医疗救助标准 医疗救助对象因患大病住院,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扣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金额后,再根据剩余费用的数额多少给予适当救助。 (一)医疗救助起付线:救助对象当年发生医疗费用实际个人负担超过1000元的部分,可申请医疗救助。 (二)救助标准: 1、一类农村五保对象重点救助。农村五保对象因患大病的医疗救助,年自负医疗费超过1000元的部分,给予重点救助,但每人每年不超过3000元。五保对象自负的1000元医疗费从各乡镇供养经费留存的医疗费用中支出。 2、二、三、四类对象分档救助。个人年自负医疗费超出部分在1000-5000元的,可申请10%的医疗救助;年自负医疗费超出部分在5001-10000元的,可申请15%的医疗救助;年自负医疗费超出部分在10000元的,可申请20%的医疗救助,但每人每年累计救助不超过2500元。 (三)跨年度享受医疗救助的医疗费用以年度累计计算,年底一次性按标准给予救助。医疗终结的应及时申报。 (四) 医疗救助对象发生下列情况的医疗费用不予救助:打架斗殴、交通事故、服毒自杀、酗酒伤害、器官移植、擅自就医、自购药品、康复医疗等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不予核销的其它费用。 四、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核和审批 申请。医疗救助对象因患大病的医疗救助,由申请人(户主)凭低保证、五保证等有关证件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如实提供医疗诊断书、合作医疗已报销费用凭证、医疗费用收据、病史材料等,经同意后报乡镇政府审核;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的五保户,由其所在地行政村或敬老院直接向乡镇政府申请。救助对象一般应在报销合作医疗费用后的1个月内提出申请。 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委会或敬老院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核实,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上报县(区)民政局审批。审核时间一般不超过15天。 审批。县(区)民政局对乡镇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并及时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家庭批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对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条件的,应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审批时间一般不超过15天。 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县级民政部门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对象登记造册,测算资助所需资金,制定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县级财政部门对民政部门的用款计划审核后,及时将所需资金拨付民政部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县区,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合管办帐户),资助医疗救助对象缴纳个人应负担的资金。 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由县(区)民政部门直接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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