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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事项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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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指南
权利义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权利义务:
    (1)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2)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3)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 ;
    (4)处理或者转送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申请审查;
    (5)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意见;
    (6)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7)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人的权利义务: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申请人有权依法选择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机关;
    (3)申请人有权在法定时间内要求行政机关作出受理和决定;
    (4)申请人有权要求提出行政赔偿;
    (5)申请人对行政复议不满,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受理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复议:
    1.对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作出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作出的关于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7.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执照、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有关事项,没有依法办理的;
     8.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没有依法履行的;
     9.申请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没有依法发放的; 
     10.认为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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