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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义务: |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权利义务: (1)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2)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3)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 ; (4)处理或者转送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申请审查; (5)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意见; (6)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7)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人的权利义务: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申请人有权依法选择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机关; (3)申请人有权在法定时间内要求行政机关作出受理和决定; (4)申请人有权要求提出行政赔偿; (5)申请人对行政复议不满,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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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范围: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复议: 1.对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作出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作出的关于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7.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执照、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有关事项,没有依法办理的; 8.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没有依法履行的; 9.申请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没有依法发放的; 10.认为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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