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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宿迁市旅游局
·咨询电话: 0527-84368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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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旅行社设立与审批程序
1、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3)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 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具有下述任职资格的经营管理人员: ①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的总经理1名; ②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的部门经理至少2名; ③取得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 (4)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 (5)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 国内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交纳10万元人民币。
2、申办旅行社应有的程序: (1)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市旅游局申请批准(填写《申报旅行社技术报告书》),报省旅游局制发国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2)旅游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设立申请书; (2)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 (3)旅行社章程; (4)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规定的资格证书; (5)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6)经营场所证明; (7)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4、旅行社审批的原则: 旅游局收到申请书后,根据下列原则进行审核: (1)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 (2)符合旅游市场需要; (3)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的营业场所、营业设施、人员资质、注册资本、保证金等条件。 旅游局同意设立的,应当向经审核批准的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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