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公路管理处
便 民 服 务
(公路养路费缴纳指南)
公路养路费是按照国家“以路养路、专款专用”的原则,向有车单位、个人征收的用于公路养护、修理、技术改造、改善和管理的专项事业费,凡在我市境内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照《江苏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及时向车籍所在地的征稽机构缴纳养路费或办理免征手续,各级征稽机构及其征稽人员行使征费稽查权,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扰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也不得拒绝接受检查。
缴费地点:全省各养路费征稽所及银行代缴点
服务电话:0527-4202458(市区)
0527-3901336(沭阳)
0527-6281049(泗洪)
0527-5261140(泗阳)
0527-4458809(宿豫)
缴纳公路养路费须知
一、车辆缴纳养路费手续办理
1.新车领取牌照(包括临时牌证、试车牌证、学习牌证和专用牌证等)后5日内,凭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或临时牌证、试车牌证、学习牌证和专用牌证到车籍所在地征稽部门办理养路费缴纳手续。
2.上半月新增车辆按当月应征费额标准计征,下半月新增的按当月应征费额标准的二分之一计征。
3.养路费征费计量的核定:按《江苏省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及现行有关养路费征收规定执行。
4.每月月末之前必须缴纳下月养路费,逾期征收滞纳金,每逾一日收取应缴费额1%滞纳金。
二、车辆养路费过户手续的办理
1.过户双方凭双方单位证明信(个人凭身份证)及过户证件(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复印件)到征稽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2、未到征稽部门办理过户手续的车辆按《江苏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规定作逃费车处理。
三、报废车辆养路费注销手续的办理
1.车主凭政府指定的拆解场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车管所机动车报废证明办理养路费注销手续。
2.车辆办理注销手续后的次月起,停征养路费。
3.未办理养路费注销手续的车辆按《江苏省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规定作逃费车处理。
四、报停车辆养路费手续的办理
1.车辆因故停驶,于月底前必须将行驶证、牌照交当地征稽机构,经同意并办理报停手续后,从次月起停征养路费。 2.报停车辆请注意报停单年累计报停限期,一年内超过报停期限的,按《江苏省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规定一律计征养路费。
3.新车购置后未满一年的,不得报停。
五、车辆养路费缴讫证遗失补办
1.凡养路费缴讫证遗失,须登报声明作废后补办。
2.汽车免缴证遗失,当年不再补发并按规定缴纳养路费。六、法律责任
1.在本省境内行驶的车辆,凡查获无有效养路费票证的,按《江苏省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处以相当于该车一个月应缴费额的滞纳金。
2.对拖、欠、漏、逃养路费的车辆,除责令补缴规定费额外,每逾一日,处以应缴费额1%滞纳金,连续拖、欠、漏、逃养路费三个月以上的,并处以应缴养路费额度30-50%的罚款;连续拖、欠、漏、逃养路费六个月以上的,并处以应缴养路费额度50-100%的罚款。
路政许可的项目
1、公路用地上的树木需要更新砍伐的项目。《公路法》第42条第2款。
2、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电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使公路改线的项目。《公路法》第44条第2款。
3、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项目。《公路法》第45条。
4、因抢险、防汛需要在大中型公路桥梁的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遂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项目。《公路法》第47条第2款。
5、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铁轮车、履带车和其它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项目。《公路法》第48条。
6、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标准的车辆确需行驶的项目。《公路法》第49条。
7、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项目。《公路法》第54条。
8、在公路上增设平交道口的项目。《公路法》第55条。
9、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项目。《公路法》第56条。
10、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需要扩建的项目。《江苏省公路条例》第31条第2款。
11、施工需要分流或者中断交通的项目。《江苏省公路条例》第37条第2款。
办理地点:宿迁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宿迁市交通局709房间
服务电话:0527-4355266
联 系 人:单海涛 王强
办 理 须 知
一、具备条件
1、申请人必须具有法定资格。
2、申请必须向有权颁发许可证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3、申请事项必须符合法定许可范围。
4、申请条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5、申请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二、审批权限
本市境内的国、省道的路政许可由市交通局受理并作出许可决定。
三、审批时限
市交通局受理路政许可后,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及材料补正通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在10个工作日内发放路政许可证。
四、路政许可应报送的材料
1、第2、3、4、7、8、9项应报送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法人资格证书或个人身份证;
(3)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
(4)该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其他行政单位批复文件;
(6)申请许可项目施工方案及施工路段管理方案;
(7)申请许可项目详细图纸;
(8)授权书或单位介绍信及个人身份证;
(9)其它相关的文件、资料等。
2、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原有的建筑物和构筑物需改、扩建的项目,除报送上述材料外还应报送以下材料:
(1)土地使用证;
(2)房屋产权证;
(3)如不能提供上述两项,须提供房屋产权权属证明文件及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文件。
3、铁轮车、履带车和其它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确需行驶公路的项目,除报送申请书外还应报送以下材料:
(1)车辆或机械自重、外型照片等;
(2)行驶的起讫点,拟经过的路线和行驶时间;
(3)详细通行方案及防护措施;
(4)授权书或单授权书或单位介绍信及个人身份证。
4、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项目,除报送申请书外还应报送以下材料:
(1)车辆及机械自重、外廓尺寸、外型照片等;
(2)车辆行驶证、车辆登记证(原件初审后返还,复印件用A4纸复印);
(3)所载货物的质量、载后总尺寸、轴载分布等;
(4)行驶的起讫点,拟经过的路线和行驶时间;
(5)通行方案和防护措施;
(6)按照省政府规定,市域内由市交通局办理,其余的由省交通厅办理。
5、施工路段的项目,除报送申请书外还应报送以下材料:
(1)现场管理责任人、执勤人员名单;
(2)工程批准文件或者养护计划、工程总造价、施工期限,中标通知、合同文件;
(3)交通流量、现场管理形式、施工车辆通行措施;
(4)涉及分流的,提供分流线路的名称、技术等级、通行能力等公路概况资料;
(5)制定详细的施工路段管理措施,应包括交通、通讯、交通标志、安全设施、交通安全控制图;
(6)需要铺设辅道的,报辅道设计方案;
(7)制定详细的故障车、大型车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的措施;
(8)材料堆放、机械停放的场地、位置及占用道路的情况;
(9)编制执勤人员、通讯装备、交通规则标志等经费预算。
(10)其他相关材料。
在施工路段管理中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专项用于对施工单位规范施工的保证。如施工单位违规施工或损坏路产等,按照有关内容和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或赔(补)偿,保证金由路政大队负责收取,一般为总造价的1%。
6、公路用地上的树木需要更新砍伐的项目。应报送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法人资格证书;
(3)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
(4)申请许可项目施工方案及交通安全管理方案;
(5)其他行政单位许可证件;
(6)其它相关的文件、资料等。
五、许可时限
申请项目占用许可均一年,需要继续占用的,期满前1个月向许可机关申请继续占用,否则按非法占用处理。其他均为永久。
因国家公共利益需要(如公路改建、扩建和新建),申请人必须按宿迁市交通局要求的期限内,无条件无偿地拆除或迁移其设置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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