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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宿迁市航道行政执法职责分解情况备案表  
 
·受理部门: 宿迁市航道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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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指南
宿迁市行航道政执法职责分解情况备案表
填报单位(盖章):
执法主体
市交通局(航道管理处)
执法性质
法定委托
执法职权
航政处罚
 
一、简易程序: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属于对公民处以50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2、出示执法证件,当场了解违法事实,制作询问笔录,收集证据;
3、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4、对轻微违法案件,对当事人予以宣传教育,责令当事人整改后即予以改正的,则不给予罚款等处罚;
5、确需出发的,填写《交通行政案件(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其签名;
6、五日内向所属管理部门备案,当场收缴罚款的两日内备案。
二、一般程序:
1、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拆除,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证照的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
2、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是否经过航政许可;
3、承办人制作《立案审批表》进行立案审批立案;
4、立案后,经办人调查违法事实,制作询问笔录,收集相关证据,经批准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5、向当事人发出《违法行为通知书》,限期整改和接受处理。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重大案件还应告知听证权利;
6、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上,对案件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当事人接受处罚。经办人制作《结案报告》;
8、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对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航道管理机构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外,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条例》第十三条,本《细则》第十六条,侵占、破坏航道或航道设施的,处以不超过损失赔偿费40%的罚款。
(二)违反《条例》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第二十七条,未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专用航标,应在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办手续,或拆除标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条例》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按主管部门意见设置必要的航标,除责令其限期补设外,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如因未设航标造成航行事故的,需承担法律责任。
(四)违反《条例》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碍航物体,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以相当于清除费用二倍的罚款。违反同条第二款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补办手续,限期清除碍航物体,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三条,未按章交纳航道养护费、船舶过闸费或其他规定费用的,按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对航道养护、船舶过闸费等征收和使用办法中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一条,对沉船、沉物未及时报告或未设标志的,由港航监督机构按章处罚,并责令将标志的设置和维护费用交航标管理部门;因此导致沉船事故的,还应追究责任。对沉船、沉物未按期捞除的,除所有人丧失所有权,航道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打捞清除外,其全部费用强制由沉船、沉物所有人或经营人承担。
二、《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对侵占、损害和破坏航道及其设施的行为,按照“谁造成碍航谁负责恢复通航”的原则,根据情节轻重由交通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凡侵占、损害和破坏航道及其设施的,应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限期补救,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专用航标的,应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或拆除标志,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以下的罚款。未按主管部门意见设置必要的航标,除责令其限期补设外,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如因未设航标造成航行事故的,需承担法律责任。
(三)凡违反本办法擅自在航道管理范围内进行拦、临、跨航道建筑设施建设,以及设置碍航网簖,围河养殖,停放排筏,堆放物资的,应责令其限期清除,并可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清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清除,清除费用由责任单位和个人承担;
(四)凡违反本办法向航道内倾倒垃圾、污物、泥土、粪便的,应责令其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依法强制清除,并可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清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五)凡违反本办法拖欠、拒缴、逃漏航养费的,按照有关航养费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时限根据实际情况执行
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检查、收费、罚款,玩忽职守、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意见
市法制办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负责人:          年  月  日
备注
1、界定职权时要依据本单位的三定方案和法律依据填写;
2、执法主体性质为“职权性”、“授权性”、“法定委托”;
3、逐页填写,表格不够时复印续展。
填表人: 陆波           填表时间:2006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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