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业务办理流程
一、道路旅客运输市场准入
(一)客运企业开业的申请与许可
1、申请从事道路客运业应提交的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业户开业申请表》(附件二);
(2)个体经营者申请开业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企业申请开业的,提供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经检测合格的车辆或者拟投入车辆方案(包括车辆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状况等)以及能够实施车辆方案的资金证明;
(4)拟聘用驾驶人员的有关材料
①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②身份证;
③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的申请之日起近三年内无重大
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④经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证明。
(5)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6)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提供清楚、确定的客运线路和站点方案,包括:
①申请的客运班线的起讫站点、途经站点;
②拟投入的运输车辆数量、 车型;
③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的可行性方案。
2、道路客运企业许可程序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江苏省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作出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加盖本机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征求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意见,被征求意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必须及时提供反馈意见。对于旅游客运、包车客运的开业申请,被征求意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不提出,视为同意;如有不同意许可的意见,应书面提供充分的理由。对于班线客运的开业申请,受理机关征求始发地、到达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意见时,被征求意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不提出,视为同意;如果不同意,应书面提供充分的理由。
(3)受理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期限,但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予以许可的,应当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规定准予经营的车辆数量;不予许可的,应当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4)申请人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5)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规定的方案落实车辆,并将车辆行驶证和检测证明送交作出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后,应当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相应配发车辆营运证;配发车辆营运证,可以由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直接办理,也可以由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知企业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证件许可机关不变)。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配发车辆营运证,应当自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车辆行驶证和检测合格证明起10日内完成。被许可人未按照许可决定书落实车辆方案的,由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注销或依被许可人的申请变更原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二)客运班线(含旅游客运班线)和增加运力的申请与许可
1、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同时申请的多个班线分属于不同级别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的,由相应级别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分别受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同时申请的多个班线分属于不同级别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的,由最高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由相应级别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分别受理。
2、县际以上客运班线,按照《江苏省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管辖权限,用招投标的办法择优作出许可。县(市)、区内客运班线的经营权,可以采用行政审批的方式实施许可。市际以上旅游运力的发展,可以采取招投标的办法实施行政许可。具有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资质的经营者申请春运等法定节假日期间加班、包车的,由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管辖权限负责审批。
3、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运输市场的调查、信息收集和分析,每年至少公布一次本辖区客运市场供求状况。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遵循“统一开放、规范有序、公开公正”的市场经济原则,根据《江苏省客运班线运力发展规则》的规定,确定本地区年度客运班线和旅游运力发展计划,并予以公告。客运班线和旅游运力发展计划公告,应当公布客运班线和旅游运力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标的有关事项。
4、同一条客运线路、同一旅游运力标的,有3个以上经营者申请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省道条》和《江苏省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确定中标人;同一客运班线、旅游运力标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参照客运线路经营权招投标评标标准进行评分,择优决定经营人。
5、外省开行我省的客运班线,由省厅运管局征求相关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意见,相关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5日内予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不同意的,书面提出理由。省厅运管局参考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意见,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
6、客运线路标志牌(含加班车客运线路标志牌)、旅游客运标志牌、包车客运标志牌分别属于道路班线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的行政许可证件。客运班线、旅游客运经营者通过招投标等方式获得经营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与其订立《客运班线经营权使用合同》、《旅游客运经营权使用合同》。
7、省内县际以上客运班线通过招投标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起讫地运管部门应当根据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客运班线经营权使用合同》,为中标人办理进站经营等有关手续;原审批表和审批程序不再执行。
(三)客运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的申请和许可
班线客运经营者如需变更批准的客运站点、批准的线路以及运输车辆的,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江苏省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和《道条》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变更客运班线经营许可事项。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被许可人变更经营区域申请的机构级别、程序和期限,适用《道条》第十条的规定。
2、市际以上班线客运在城区范围内变更客运站点的,由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变更决定;超过城区范围变更客运站点,或变更客运班线(标志牌)起点或讫点的,由原许可机关作出变更决定。
3、变更运输车辆、在原许可经营区域内变更原许可线路(含延伸、缩短、走向)的,由原许可机关作出决定。
(四)客运班线(含旅游客运班线)经营期限
1、根据《道条》第十四条“客运班线经营期限为4年到8年”的规定,结合我省道路运输管理实际,我省市际客运班线经营期限的为4年,省际、高速客运班线经营期限为5年。市内县际、县内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由各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客运班车的安全技术性能、使用更新年限、运力结构调整和客运市场发展规律等因素合理确定。
2、已经明确经营期限的客运班线,按其经营期限计算;尚未明确经营期限的客运班线,从《省道条》施行之日(2002年1月1日)起计算,经营期限为五年。
3、经营期限届满后需要延续该班线经营的,客运经营者应当依照《道条》第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提出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江苏省客运班线运力发展规则》、《客运班线经营权使用合同》或《旅游客运经营权使用合同》,按照“申请客运班线”的规定办理。
(五)出租汽车客运管理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核发,依照《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省道条》的规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明确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二、道路货运市场准入
道路货物运输许可类别分为货物运输(非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两类。许可类别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的经营范围栏注明,并加注业务种类。
申请从事货物运输经营应提交的材料
(1)《道路货物运输业户开业申请表》(附件三)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开业申请书》(附件五);
(2)个体经营者提供身份证,企业提供工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经检测合格的车辆或拟投入车辆方案(包括车辆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状况等)以及能够实施车辆方案的资金证明;
(4)拟聘用驾驶人员的有关材料:
相应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身份证;
③经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后发放的合格证明;
(5)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货物运输经营开业许可程序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江苏省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作出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加盖本机构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受理机关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应当制作准予行政决定书,规定准予经营的车辆数量的车辆落实方案。不予许可的,应当制作不予行政许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3)申请人凭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4)被许可人按照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规定的方案落实车辆,并将车辆行驶证和检测证明送交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槽罐车还须提供技术质量监督部门核发的“罐车检验合格证”,配备通讯工具的有效证明,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员、装卸员和押运员的上岗资格证。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核实车辆行驶证和检测合格证明起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配发车辆营运证。
被许可人未按照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落实车辆方案的,由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注销或依被许可人的申请变更原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三、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市场准入
1、道路客、货运场站经营开业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1)《道路客运站场经营者开业申请表》(附件四)或《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者开业申请表》(附件六);
(2)个体经营者提供身份证,企业提供工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客、货运站场通过运管机构、消防机构等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和客、货运站场平面图;
(4)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有关资料;
(5)有关业务操作规程;
(6)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7)相应的设施设备证明。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开业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户开业申请书》(附件七);
(2)个体经营者提供身份证,企业提供工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管理制度文本;
(4)教学设施、设备清册;
(5)人员资格及职称证明、教练员证和聘用合同;
(6)教练车车辆行驶证或购车证明;
(7)经营场所和训练场地的证明。
3、申请机动车维修经营应提交的材料
(1)《机动车维修业开业申请书》(附件八);
(2)个体经营者提供身份证,企业提供工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与其维修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设备清单及购置凭证;
(4)生产厂房及停车场地的结构平面图、土地使用证明或场地租用证明;
(5)从业人员按国家规定应持有的各种证书、证件;
(6)保证汽车维修质量的工艺文件、 质量管理制度、检验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标准和计量管理制度、机具设备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及维修制度。
道路运相关业务经营开业许可程序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江苏省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作出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加盖本机构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受理机关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明;不予许可的,应当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3)申请人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许可经营区域
取得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许可的经营人,应当在许可机关行政辖区内从事经营活动,跨行政区域从事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的,应当依照《道条》向拟设立业务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重新办理许可手续;未办理许可手续的,不得经营。
四、道路客运、货运驾驶从业人员资格申请和考试
1、机动车驾驶员申请道路客运、货运驾驶从业资格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申请表》(附件九);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3)身份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4)道路客运、货运驾驶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5)申请道路旅客从业资格的,还应提供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2、申请从事道路客运、货运驾驶从业考试的,应按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1)在户籍地居住的,应当向户籍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在暂住地居住的,可以凭暂住证明向暂住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3)申请增加从业资格考试类别的,应当向原考试机构提出申请;
(4)申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上岗资格考试的,应当向供职的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3、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从业人员考试,应当事先公布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交通部新的考试大纲颁布前,考试内容仍暂时沿用《营运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题库》。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类别考试合格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