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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事项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受理部门: 市人事局
·咨询电话: 0527-84368358
 
 
 办事指南
办理相关信息
·办理时限: 除因公出国(境)政审材料齐全,7个工作日内办结外,其他业务材料齐全,随到随办。
·办理依据: (一)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干部档案工作条例》(1990年修订);(二)《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1994年10月23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三)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人事厅关于委托人事代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人才[1995]27号);(四)《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省政府第96号);(五)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苏人发[1998]75号);(六)省政府《关于批转省人事厅〈江苏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发[1999]99号);(七)省人事厅《关于在省直事业单位推行人事代理制度的通知》(苏人通[2002]99号)。
·办理收费:
·收费依据:
办理流程

(一)档案转入
1、持本人身份证、原档案管理单位的凭证(市区县人才中心存档卡、劳动手册、原单位解除工作关系证明或退工单、劳动(聘用)合同、调动工作介绍信等)到省人才中心开具《商调函》,原档案管理单位接到《商调函》后将完整、齐全的人事档案密封后随《档案转递通知单》转交省人才中心;
2、省人才中心收到档案后,档案管理人员审核档案材料,审核合格后将《档案转递通知单回执》寄送原档案管理单位;
3、交纳管理费,个人委托人事代理的人员签订《档案管理合同书》,单位委托人事代理的单位填写《人事代理手册》;
4、如实填写《存档人员信息表》。
(二)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
1、与流动人员及其所在工作单位联系,收集、鉴别并完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2、按照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流动人员档案材料的整理工作。
(三)档案的查阅、利用
查阅档案人员应为中共党员,查阅单位开具介绍信并注明查阅理由,档案保管部门审核合格后办理查阅手续。
(四)档案工资核定、晋级、调整
1、以国家及我省的有关政策为依据,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工资标准核定档案工资;
2、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调资政策,调整档案工资。
(五)出国(境)政审
1、因私出国(境)政审
代理人员出国(境)旅游、探亲、访友,自费出国留学,非公派出国(境)商务、培训、工作、定居办理因私出国(境)政审。提供个人户籍证明,如实填写《公民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批表》或《内地居民往来港地区申请审批表》后办理;单位委托人事代理的由单位出具审核意见后再向省人才中心申报;个人委托人事代理的提交《档案保管合同书》;自费留学的需提交《江苏省自费出国人员审批表》和入学通知书;
2、已出国人员如需办理豁免,提交原派出单位出具的“经济关系状况证明”、本人申请、出国护照(复印件)、学位证书(复印件)等材料办理。
3、因公出国(境)政审
(1)单位委托人事代理人员公派出国(境)外商务、培训、工作的办理因公出国(境)政审,提交“出国任务批件”、本人户籍证明、聘用合同、存档证明,如实填写《因公出国人员审批表》,由单位出具审核意见后再向省人才中心申报;
(2)赴港学习、工作、培训办理因公出国(境)政审,提交录取通知书、本人户籍证明、存档证明,如实填写《因公出国人员审批表》、《有关申请来港工作事宜表》或《有关申请来港就读事宜》、《有关申请来港短期工作事宜表》后办理,单位委托人事代理的还需提供聘用合同,由单位出具审核意见后再向省人才中心申报。
(六)《边境通行证》审核
详细填写《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申请表》,单位委托人事的由单位出具审核意见后再向省人才中心申报,个人委托人事代理的提供《档案保管合同书》。
(七)出具各类人事(公证)证明
1、证明内容:公证证明(含履历、无犯罪记录、出生、亲属、婚姻)、工龄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无工作经历证明、出国服务期证明、工资证明、报考研究生材料审核、报考公务员材料审核、企业法人代表资格审核、工资证明、其他依据档案出具的证明等;
2、申办公证证明、未婚证明、工龄证明、出国服务期证明、考研材料审核、考公务员材料审核等证明需携带本人户籍证明、存档证明,单位委托人事代理的还需提供同意办理证明办理;
3、办理婚姻状况证明,持双方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如实填写《申请结婚登记表》后办理;
4、企业法人代表资格审核持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如实填写法人董事、监事、资格申请表后办理。
(八)人事档案转出
1、个人代理人员被其他人才中心的代理单位录用的,持本人身份证、个人存档凭证、调往地人才中调函、新单位与调往地人才中心签定的《人事代理合同》、本人与新单位的《聘用合同》及录用手续办理转出手续,单位代理人员先办理合同终止手续;
2、个人代理人员被有人事管理权的企事业单位录用的,持本人身份证、个人存档凭证、单位调函、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人事主管部门办理的“接收流动人员”等录用手续办理转出手续,单位代理人员先办理合同终止手续(按规定需实行人事代理的人员除外);
3、个人代理人员经外省市人事部门办理调动手续的持当地人事厅局调配部门开出的商调函、本人身份证、个人存档凭证办理转出手续,单位代理人员先办理合同终止手续;
4、个人代理考取公务员的凭录取单位调函、公务员录用通知书、本人身份证、个人存档凭证办理转出手续,单位代理人员先办理合同终止手续;
5、领取失业保险的持本人身份证、存档凭证、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交纳保险费用记录办理转出手续;
6、转往各级职介部门的需系高中以下学历,持本人身份证、存档凭证、调函办理转出;
7、在省人才中心集体户口的,需先转出户口和签定《流动人才户籍委托管理协议》后办理,党组织关系在省人才中心保管的,需先转出党组织关系后办理转档手续。
 

其它受理信息
·受理岗位责任:
·受理条件: (一)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外国企业驻本省代表机构,外省、市在本省及驻本省办事机构,非国有控股的股份制企业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二)律师、会计、审计、公证等社会中介机构和社会团体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三)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四)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五)国有企事业单位见习期内的高校、中专校毕业生,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中专校毕业生的人事档案;(六)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的人事档案;(七)自主择业的军队专业干部的人事档案;(八)经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确认具有技术职称的农村乡土人才的人事档案;(九)通过人才市场招聘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十)国有和非国有单位需要代理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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