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一)入户条件: 1.投靠人年满45周岁,且结婚满10年; 2.投靠人超过45周岁不超过55周岁的,结婚应满5年;超过55周岁的,结婚应满2年; 3.随迁子女年龄原则不超过18周岁,且符合我市计划生育政策。
(二)应向派出所交验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 2.投靠人及随迁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住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随迁子女如系独生子女的,出具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80年以后出生的二胎以上的子女应出具准生证;超计划生育的应出具原始罚款收据及被投靠人单位的处理证明; 6.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三)办理时限: 5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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