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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教育行政部门作出的有关教育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同级政府或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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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义务: |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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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范围: |
有下列情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对教育行政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颁发、印制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证书、撤消违法举办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取消颁发学历、学位和其他学业证书的资格;撤消教师资格;停止考试、停止申请认定资格;责令停止招生的决定不服的; 2、对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办学许可证变更、中止、吊消的决定不服的; 3、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办学自主权的; 4、认为教育行政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5、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教育行政机关颁发办学许可证、教师资格证、学历、学位等证书或者申请教育行政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6、申请教育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履行的; 7、申请教育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8、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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