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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事项
  案件审理时限  
 
·受理部门: 宿迁仲裁委员会案件受理部
·咨询电话: 0527-84358090,84368119
 
 
 办事指南

    根据本会仲裁暂行规则第六十一条、第五十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仲裁案件,仲裁庭应当自组庭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有特殊情况的,在仲裁庭的要求下,仲裁委员会主任或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授权秘书长,可以适当延长。适用普通程序的仲裁案件,仲裁庭应当在组庭后的4个月内作出裁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报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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