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保范围:居住在本市县城(含县城)且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未能覆盖的城镇居民。
2、筹资标准: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50元标准筹集。其中财政补助不低于90元,个人缴费不低于60元。城镇低保居民、特困居民、重度残疾居民个人缴费30元,财政补助120元。
3、待遇确定: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和比例坚持以大病医疗统筹为主,重点解决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也可适当划定个人门诊费用补助数额。各县(区)住院费用起付点一、二、三级医院分别为200元、400元、600元。补偿比例2000元以下约为40%,2001~5000元约为50%,50001~10000元约为55%,10001~20000元的约为60%,20001~30000元的约为65%,30000以上的约为70%,年度报销封顶线为4~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