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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机构: |
宿迁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科学技术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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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程序: |
1、检查组由行政管理人员和技术专家组成; 2、受检单位为各级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 3、检查内容为各级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情况,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标准、服务范围、服务规范的情况,技术服务质量以及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的应用情况等; 4、检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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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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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义务: |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法监督人员在履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证件;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法监督人员可以向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向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相关人员不得拒绝和隐瞒;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法监督人员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相关人员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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