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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机构: |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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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对象: |
1、不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孩子的; 2、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再生育一个孩子的条件,但生育时未按照该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领取生育证的; 3、送养人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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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数额: |
1、《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城镇居民以孩子出生前一年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农村居民以孩子出生前一年乡(镇)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实际收入是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二倍以上的,除按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外,对其超出人均收入部分还应当缴纳一倍至二倍的社会抚养费。 依照上述规定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具体标准是: (1)不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四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2)不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多生育二个以上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五倍至八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3)非婚生育一个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零点五倍至两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4)非婚生育二个以上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五倍至八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5)重婚生育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六倍至九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2、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再生育一个孩子的条件,但未按照该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领取生育证怀孕的,应当补领生育证;生育时仍未领取生育证的,按照该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基本标准的百分之二十缴纳社会抚养费。 3、送养人不得以无子女为由要求再生育子女,再生育子女的,依照《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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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1、《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2、《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3、《宿迁市实施〈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