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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义务: |
1、申请人享有以下权利:有权书面或者口头申请行政复议;有权要求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转送行政复议申请;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有权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有权请求行政复议机关调查取证;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不合法的,有权一并提出审查申请;有权提出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经说明理由,有权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有权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有权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出行政诉讼。 2、被申请人承担以下义务: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不得阻挠或者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不得进行报复陷害;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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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范围: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1、对处罚决定或者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不服的;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申请复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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