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材料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一式四份及电子版一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核准通知(复制件);
(三)具有法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书;
(四)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复制件);
(五)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复制件);
(六)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指保管人员、销售人员等)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复制件);
(七)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八)安全管理制度清单;
(九)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清单;
(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及在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十一)经营单位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提交储存场所在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的证明文件、资料。
二、办事程序
1、申请(申请单位向市安监局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审查(市安监局窗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3、发证(经审查合格,并经局领导审批,具备发证条件的,由窗口制发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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