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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事项
  国际旅行社设立与审批程序  
 
·受理部门: 市旅游局
·咨询电话: 0527-84338600
 
 
 办事指南
1、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3)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
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具有下述任职资格的经营管理人员:
①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的总经理1名;
②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的部门经理至少3名;
③取得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
    (4)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5)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国际旅行社经营国内、入境旅游业务的,交纳60万元人民币;如再增加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交纳160万元人民币;
2、申办旅行社应有的程序:
    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由申请人向所在市旅游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报旅行社技术报告书》;省旅游局审查同意后,报国家旅游局审核批准。
3、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设立申请书;
    (2)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
    (3)旅行社章程;
    (4)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规定的资格证书;
    (5)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6)经营场所证明;
    (7)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4、旅行社审批的原则:
    旅游局收到申请书后,根据下列原则进行审核:
    (1)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
    (2)符合旅游市场需要;
    (3)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的营业场所、营业设施、人员资质、注册资本、保证金等条件。
    旅游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旅游局同意设立的,应当向经审核批准的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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