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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事项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及排污许可  
 
·受理部门: 市环保局
·咨询电话: 0527-84338620
 
 
 办事指南
所需材料:
1、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
2、目前生产产品及生产规模的批准文件。
3、江苏省排污单位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完成情况表。
4、经县、区级以上环境保护局核定的排污申报登记材料。
5、排入集中式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相关协议或证明材料。
6、各类污染物排放年度监测报告。
7、原申领的《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正、副本。
8、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已完成限期任务的,应当提交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治理验收意见;为完成限期任务的,应当提交治理方案。
9、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指标申请表五份。
10、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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