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同级劳动保障和国资监管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从事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70%以上(含70%);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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