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业介绍补贴政策。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 凡为持证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可按经其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后实际就业人数,按规定附相关材料,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直接划入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二)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对持证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 经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培训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可按规定附相关材料,向培训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补贴资金由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并发给申请者本人。 对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提供免费培训的,财政部门对培训补贴的拨付要与培训质量和促进就业效果相结合,按照培训合格率和培训后就业率分段予以补贴。
(三)职业鉴定补贴政策。 对持证人员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和省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生活确有困难的,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提供一次性免费职业技能鉴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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