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
二、程序 企业在新增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劳动保障部门递交认定申请。企业认定申请时需报送下列材料: 1.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持有的《再就业优惠证》; 2.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3.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4.企业与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5.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6.《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见附件); 7.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其中,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提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 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查属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并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加盖认定戳记,作为认定证明的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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