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申请单位或个人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提出申请,提交规定材料。 (二)审查。各市、县(市)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公室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报省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省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初审情况,从专家库中选择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依据有关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向省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 (三)认定。省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审查意见进行认定。对通过认定的无公害农产品颁发证书和标志。 (四)公告。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已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证书和标志的无公害农产品予以公告,并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备案。 (五)监督。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农业、渔业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已通过的无公害农产品的产地环境、产品安全质量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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