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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事项
  设立税务登记  
 
·受理部门: 市地税局
·咨询电话: 0527-84359312
 
 
 办事指南
  
  一、办理程序
  现场办结
 
  二、申报材料
 一、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在使用碳素或蓝墨水的钢笔完整、真实、准确、按时地填写税务登记表时,应当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公司章程复印件;
5.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7.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8.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二、纳税人在新办或者换发税务登记时应报送房产、土地和车船有关证件,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使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第7号令《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四、办结时限
  资料齐全、准确的,30分钟内办结。
 
  五、收费标准
  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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