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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事项
  建设与通航有关的临河、跨河、过河、拦河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  
 
·受理部门: 市交通局
·咨询电话: 0527-84355003
 
 
 办事指南

 

  一、申报材料:
  临河码头、港池、船厂、取(排)水口等:
  1、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由代理人申请的应附建设单位授权委托书);
  2、申请书;
  3、工程建设项目批准材料;
  4、作业具体地点的航道平面图;
  5、码头、港池、船厂平面位置图、护岸结构图、港池断面图,取水口位置图及取排水横向流速;
  7、土地租(征)用地批准书;

  跨河桥梁:
  1、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由代理人申请的应附建设单位授权委托书);
  2、申请书;
  3、工程建设项目批准材料;
  4、作业具体地点的航道平面图
  5、桥梁平面位置图、立面图
  6、通航孔两侧墩柱防护设施的设置方案;
  7、桥涵标、桥梁净高提示牌、桥名牌的设置、维护、管理方案。

  过河管线:
  1、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由代理人申请的应附建设单位授权委托书);
  2、申请书;
  3、工程建设项目批准材料;
  4、管线平面位置图、涉及通航尺度的结构图;
  5、专用标志的设置、维护、管理方案,拆除、改建航标的要提出恢复或补偿方案。

  拦河闸坝:
  1、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由代理人申请的应附建设单位授权委托书);
  2、申请书;
  3、工程建设项目批准材料;
  4、作业具体地点的航道平面图
  5、闸坝平面位置图、涉及通航尺度的结构图;
  6、过闸天桥平面、立面图(如有)
  7、施工图设计文书,船舶通过能力设计资料,流速测量、分析资料,构筑临时围堰的,须提供围堰位置图、疏浚等资料。

  二、办事程序:
  1、当事人申请;
  2、形式审查,申请主体适格,条件是否符合,材料是否齐全或者符合法定形式;
  3、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4、实质审查:实地勘察、核实,征询利害关系人意见,组织专家论证、评审方案,必要时组织听证;
  5、作出是否许可决定;
  6、送达。 

  三、承诺时限:
  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决定;
  除可以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外,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或者专家评审的,所需要时间不计算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期限内;
  需要颁发许可证件的,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颁发、送达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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