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材料: 临河码头、港池、船厂、取(排)水口等: 1、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由代理人申请的应附建设单位授权委托书); 2、申请书; 3、工程建设项目批准材料; 4、作业具体地点的航道平面图; 5、码头、港池、船厂平面位置图、护岸结构图、港池断面图,取水口位置图及取排水横向流速; 7、土地租(征)用地批准书;
跨河桥梁: 1、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由代理人申请的应附建设单位授权委托书); 2、申请书; 3、工程建设项目批准材料; 4、作业具体地点的航道平面图 5、桥梁平面位置图、立面图 6、通航孔两侧墩柱防护设施的设置方案; 7、桥涵标、桥梁净高提示牌、桥名牌的设置、维护、管理方案。
过河管线: 1、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由代理人申请的应附建设单位授权委托书); 2、申请书; 3、工程建设项目批准材料; 4、管线平面位置图、涉及通航尺度的结构图; 5、专用标志的设置、维护、管理方案,拆除、改建航标的要提出恢复或补偿方案。
拦河闸坝: 1、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由代理人申请的应附建设单位授权委托书); 2、申请书; 3、工程建设项目批准材料; 4、作业具体地点的航道平面图 5、闸坝平面位置图、涉及通航尺度的结构图; 6、过闸天桥平面、立面图(如有) 7、施工图设计文书,船舶通过能力设计资料,流速测量、分析资料,构筑临时围堰的,须提供围堰位置图、疏浚等资料。
二、办事程序: 1、当事人申请; 2、形式审查,申请主体适格,条件是否符合,材料是否齐全或者符合法定形式; 3、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4、实质审查:实地勘察、核实,征询利害关系人意见,组织专家论证、评审方案,必要时组织听证; 5、作出是否许可决定; 6、送达。
三、承诺时限:
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决定;
除可以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外,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或者专家评审的,所需要时间不计算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期限内; 需要颁发许可证件的,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颁发、送达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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