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材料: ⑴《道路旅客运输业户开业申请表》; ⑵个体经营者申请开业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企业申请开业的,提供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或者拟投入车辆方案(包括车辆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状况等)以及能够实施车辆方案的资金证明; ⑷拟聘用驾驶人员的有关材料 ①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②身份证; ③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的申请之日起近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④经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证明。 ⑸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⑹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提供清楚、确定的客运线路和站点方案,包括: ①申请的客运班线的起讫站点、途经站点; ②拟投入的运输车辆数量、车型; ③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的可行性方案。
二、办事程序: 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1)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承诺时限:
20日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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